ZY6507消防燈具綜合自動檢測儀
KHDJ-A型 消防燈具自動檢測儀是我公司參照國家標準GB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所開發的新型實驗設備。
本機共三大部分:計算機自動控制中心、電氣性能測試柜、光學性能測試儀。通過計算機自動控制技術,將繁雜的實驗步驟集中簡約化,減少了人工參與的時間。采用功能強大的PLC控制器,可同時進行多組電氣性能測試,且實驗精度比人工測量準確度高。
本機可用于檢測國家標準GB17945-2010《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中所規定的自帶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燈和消防應急標志燈。
詳細實驗項目見下表:
序號 | 檢測項目(GB17945-2010規定) | 要求(燈具需要達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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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前的人工檢測,外觀檢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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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燈具處于主電工作狀態,檢查手動自檢功能; 再使其燈具處于應急工作狀態,檢查控制關斷應急工作的功能。 | 系統應有手動完成自檢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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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實驗:電氣自動實驗流程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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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7.5電壓波動實驗 實驗設備 實驗設備應滿足下述條件: a) 輸出電壓:100V~250V內連續可調; b) 交流頻率為50Hz。 7.5.3步驟 調節實驗裝置分別使試樣的主電供電電壓為242V和187V,檢查其工作狀態。 | 6.7系統在主電電壓的85%~110%的范圍內,不應轉入應急狀態。(187V~242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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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7.6轉換電壓實驗 實驗設備應滿足下述條件: a) 輸出電壓:100V~250V內連續可調; b) 頻率:50Hz。 7.6.3實驗步驟 將試樣的主電連接線按接線圖接入實驗裝置,使其處于主電狀態,調節實驗裝置,使輸出電壓緩慢下降,直至試樣轉入應急狀態,記錄輸出電壓;再使輸出電壓緩慢上升,直至試樣回復到主電狀態,記錄輸出電壓;調節燈具的主電壓,使其在主電電壓60%~85%范圍內緩慢變化,觀察并記錄燈具的狀態。 | 6.8系統由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時的主電電壓應在主電電壓60%~85%范圍內。由應急狀態回復到主電狀態時的主電電壓不應大于主電電壓的85%;系統電壓處在主電電壓60%~85%范圍內的任一電壓時,不應發生狀態指示燈和繼電器多次跳動等切換現象,非閃亮式的光源不應發生光源閃爍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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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7.2.2 使充電24h的燈具轉入應急狀態,檢查熒光燈光源的燈具的啟輝器啟動情況(必要時可將輝啟器短路),并記錄轉換時間,同時開始計時,直到電池達到其終止電壓,記錄應急工作時間。 | 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域使用的系統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系統的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90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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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7.2.2.5切斷自帶電源型或子母型燈具的主電源,使其處于應急狀態,將其主電電源線分別短路、接地,檢查燈具的工作情況 | 自帶電源型和子母型燈具的應急狀態不應受其主電供電線短路、接地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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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3.2.2使試樣轉入應急狀態,直至過放電保護啟動,在此瞬間測量電池的端電壓,并觀察試樣是否重新啟動,再測量靜態泄放電流。 | 自帶電源型應有過放電保護。電池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電池額定電壓的80%,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20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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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實驗:電氣單獨控制實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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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4重復轉換實驗 7.4.2實驗步驟 連續50次使試樣由主電狀態保持1min,然后轉入應急狀態保持20s。 | 系統應能連續完成至少50次“主電狀態1min→應急狀態20s→主電狀態1 min”的工作狀態循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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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2.2.13 使閃亮式標志燈處于應急狀態,測量其閃亮頻率和點亮與非點亮時間比。 | 閃亮式標志燈的閃亮頻率應為(1±10%)Hz,點亮與非點亮時間比應為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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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3充、放電實驗 7.3.2.1將放電終止的試樣接通主電源,檢查充電指示燈的狀態,24h后測量其充電電流。對使免維護鉛酸電池的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型燈具,應在充電期間測量電池的充電電流。 | 6.4.2.1 充電時間不應大于24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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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7.7.2充、放電耐久實驗 連續10次使試樣進行*充電后轉入應急狀態直至過放電保護啟動。記錄首、末次放電時間 | 6.9系統應完成10次“*充電→放電終止→*充電”循環的充電、放電過程。末次放電時間不應低于*放電時間的85%,并滿足6.3.2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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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類實驗:光學單獨實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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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7.2.2.3 1、在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下立即對不同的標志燈(含照明標志燈的標志部分)分別按下述步驟測量其表面亮度; 2、放電80min后立即對不同的標志燈(含照明標志燈的標志部分)分別按下述步驟測量其表面亮度: a) 對于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文字構成標志信息的標志燈,在其圖形、文字上均勻選取10點進行測量; b) 對于用組合顏色構成圖形、文字作為標志信息的標志燈,按附錄B的取點方式,在其圖形、文字上均勻選取10點進行測量,再在各點相鄰的另一顏色上相應選取10點進行測量。 c) 對于雙面指示的標志燈,應按a)或b)分別測量兩個面的表面亮度。 |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 a)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其標志表面zui小亮度不應小于50cd/m2,zui大亮度不應大于300 cd/m2; b)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表面zui小亮度不應小于5cd/m2,zui大亮度不應大于300cd/m2,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zui大亮度與zui小亮度比值不應大于10。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對應點的亮度比不應小于5且不大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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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7.2.2.4 1、在主電狀態轉入應急狀態下立即測量照明燈(含照明標志燈的照明部分)的光通量; 2、放電80min后立即測量照明燈(含照明標志燈的照明部分)在應急狀態時的光通量和疏散用手電筒發光的色溫。 |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急狀態光通量不應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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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壓電源:6KVA | |||
變壓電源:3KVA | |||
光學性能測試儀: | |||
積分球直徑:1500mm | |||
涂層反射率:ρ(λ)=94%-97%(380nm~500nm) | |||
涂層反射率:ρ(λ)=96%-98%(500nm~1500nm ) | |||
光度傳感器:光亮度、光通量 | |||
標準光源:24V | |||
主要測試項目:應急轉換時間、應急工作時間、表面亮度、光通量、過放電保護啟動、靜態泄放電流、轉換電壓試驗、電壓波動試驗、重復轉換試驗、電源瞬變試驗、閃亮頻率、充、放電試驗、充、放電耐久試驗等。 | |||
符合GB 17945-2010標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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