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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1292 ACS TECH80 以色列驅動器銷售中心下面表示,以色列的成功固然與其*的猶太文化背景、困境生存壓力、地緣政治環境、頻繁戰爭困擾等多種因素密切相關,但其著力推動創新發展的戰略舉措是成功的根本所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健全推動創新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以色列是一個倡導創新、鼓勵創新的國度,其創新舉措在法律法規體系中就有所體現。1985年頒布的《鼓勵工業研究與開發法》堪稱以色列的創新。此后,這項法律經過多次修改,逐步明確了研發立國、科技立國的發展基調,促使政府部門牢固樹立“研發無小事、研發關乎國家存亡”的理念。2000年生效的《公司法》使得以色列成為世界上zui容易成立新公司的國家之一。世界銀行《經營環境報告》統計,僅需 13天就可在以色列成立一家公司。2002年以色列制定了《以色列稅收改革法案》促成了以色列稅收體制的革命性變革,對風險投資、證券交易、直接投資等“主動性資本”收益稅作了重大調整,以推動*產業發展。2011年,以色列頒布了《天使法》,鼓勵高技術公司的投資行為,符合資格的行為主體投資以色列高科技私營企業,可以從所有渠道的應納稅所得中減去他們的投資數額。同時,以色列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通過《法》《產權法》《商標條令》《版權法》等法律對知識產權予以有力保護,*地促進了以色列各個行業領域的技術創新,也營造了創新人才培養與成長的環境。
構建提高創新效率的政策體系。以色列政府因地制宜,分類制定政策,將創新目標與產業發展、經濟發展的總體方向緊密地結合起來。其一,研發支持政策。這是以色列zui早實施的一項基礎性政策,也是限定條件zui少、適用范圍zui廣的一項創新支持政策。該政策規定,申請企業無論規模大小,只要符合研發項目由申請者實施、研發產品在以色列境內生產、研發技術的成果不得轉讓或出售給第三方等條件,政府zui高可提供其研發預算成本50%的支持資金,對民用產品的工藝創新可提供不高于其研發預算成本30%的支持資金其二,1991年的“孵化器”政策。該項政策重點扶持創新型企業發展的前期階段,政府為孵化器內的企業提供技術評價、市場能力建設、研發規劃制定、研發團隊組建、融資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該項政策要求每一個孵化器同時運作的研發項目zui多為10—15個,在孵化器的期限zui長為2年,每個項目可獲得的資助zui多為15萬美元。在孵化器研發成功的產品必須在以色列境內生產,且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償還政府資助。以色列自實施孵化器政策以來,項目成功率大約為50%,行業分布主要集中在電子(27%)、軟件(20%)、化工(27%)、科研(17%)等方面。其三,1993年的“磁石”項目政策。該項政策重點支持生物技術、納米技術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組建由行業領域的多數企業和相關領域研究機構參與的大型研發聯盟,核心目標是在重點技術領域形成由“科學”向“產業”轉移的路徑。獲得政府批準組建的研發聯盟可獲得3—5年的資金資助,政府zui高可承擔聯盟內企業66%的研發成本、聯盟內學術機構80%的研發成本,且無任何補償歸還的要求。但是,研發聯盟的研究成果必須歸全社會共享,不得以任何形式壟斷技術或壟斷價格。
出口與合作協會(IEICI)拓展海外市場。由于國土狹小,以色列歷來不能為高科技企業提供足夠的國內市場,開拓海外市場是以色列科技公司發展的關鍵。IEICI成立于1958年,隸屬于貿工部,是以色列政府和私營部門支持的非營利性組織,職能定位于協助市場開拓,為國內發展補充資本,可謂名副其實的服務機構。IEICI是以色列企業對外展現的門戶,有2600多家成員企業,幾乎涵蓋了消費品、軟件、清潔能源、水科技、食品飲料、國土安全、通訊電信等全部專業領域。該協會搜集所有具有出口能力的以色列企業,通過以色列在各國的駐外使領館,獲得相關商業信息,對接生產企業和外部市場,一方面致力于促進以色列國內公司之間的商業關系、合資、戰略聯盟,另一方面負責推動以色列商界在國外市場的發展,為以色列公司提供全面、專業的貿易信息、建議、和*活動,為商務人士、商業團體和國外商業代表團提供互補服務。
建立協調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的技術產業化機制。基礎研究是應用研究的技術來源。在創新的過程中,既要保證科研成果的經濟收益,也要避免過度“市場導向”影響原創技術的來源。為了更好地平衡二者的關系,以色列政府先后在7所公立大學和研究機構成立了技術轉移公司,專門負責技術成果的轉化。在盡可能保持公立大學和研究機構、技術轉移公司獨立性的基礎上,建立了“分工合理、激勵適當、責任明確、互利共贏”的合作運行機制。一方面,技術轉移公司是一個獨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機構,在人事權、財務管理、經營權等方面都享有*的自主權,且享有其所在大學全部研究成果的使用權,大學不得再將技術轉讓給其他商業機構。另一方面,大學里的研究人員提供技術性的咨詢,只能在有限的范圍內、期限內,可承擔公司的非管理職位,不參與公司的任何經營運作。
拓展企業研發投入的海外融資渠道。以色列科研能力的強大首先體現在對基礎科研工作的重視和資金的直接投入。自1968年實施創新戰略至1987年間,政府用于工業部門的研發支出年均增長率超過14%。近些年來,以色列的研發投入占GDP的比重在4.8%左右,位居世界*。以色列除了采取政府基金先期引導并適時退出,實現財政資金效率zui大化之外,尤其重視合作。一方面,設立雙邊國家研發基金。目前,以色列已與美國、加拿大、荷蘭、西班牙、新加坡、英國、韓國等多個國家設立了雙邊研發基金,資助合作項目。另一方面,大力推廣風險投資,按照公私1: 2或1:3比例吸引外國投資資金,設立風險投資基金,支持高科技初創企業發展。以色列本土風險投資始于上世紀80年代,*家風投公司于1985年成立。20世紀90年代初期,隨著以色列政府大力推動經濟改革,在政府基金的引導和帶領下,民間及上的風險資本不斷加大對以色列科技創新領域的投資,并逐漸發展壯大起來。以色列高科技創業企業的融資主要集中在海外,特別是歐美發達國家。例如,以色列*多到美國納斯達克、英國創業板以及其他歐洲證券市場上市。市場化的風險資本有效地將以色列的教育科研力量、國防科技技術、為數眾多的創業者同市場進行對接,使以色列成為世界上學術成果產業化、軍事技術民用化zui為成功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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