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終審:葆德公司、倍盛公司、久益公司侵犯阿
閱讀:17發布時間:2024-2-1
近日,浙江省高級對此前一審的廣東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葆德公司)、義烏市倍盛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倍盛公司)、杭州久益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益公司)侵犯空氣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號為ZL.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權的產品,作出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認定葆德公司、倍盛公司、久益公司構成侵權。
依法:
一、葆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阿公司號為ZL.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權的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二、久益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阿公司號為ZL.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權的產品,并銷毀侵權專用模具;
三、倍盛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阿公司號為ZL.4、名稱為“壓縮機”外觀設計權的產品;
四、葆德公司、久益公司共同賠償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600,000元,葆德公司另外賠償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0,000元,久益公司另外賠償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50,000元,倍盛公司賠償阿公司合理維權費用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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