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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案法官:雖有自首情節 仍不足以從輕處罰
閱讀:554 發布時間:2011-4-23西部網訊 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人后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一案,今天(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級人民*一審宣判,被告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45498.5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陜A419N0號紅色雪弗蘭小轎車從西安外國語大學長安校區返回市區途中,將前方在非機動車道上騎電動車同方向行駛的被害人張妙撞倒。藥家鑫恐張妙記住車牌號找其麻煩,即持尖刀在張妙胸、腹、背等處捅刺數刀,將張妙殺死。逃跑途中又撞傷二人。同月22日,*機關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矢口否認。同月23日,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機關投案。
*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機關未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后殺人滅口,不屬于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被害人親屬及媒體記者、群眾等百余人旁聽了公開宣判。
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于激情殺人
記者:3月23日藥家鑫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時,藥家鑫的辯護人提出,藥家鑫撞人后殺人的行為屬于激情殺人。請問,對此問題如何認定?
法官:激情殺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當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憤而實施殺害被害人的行為。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是在開車撞到被害人張妙后,因擔心張妙記住其車牌號,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實施的殺人滅口行為。被害人張妙在本案中*是無辜的,從被撞倒直至被殺害,沒有任何不當言行。藥家鑫的故意殺人行為不屬于激情殺人。
藥家鑫自首情節得到認定
記者:被害方認為,藥家鑫在警方zui初詢問時否認殺人事實,藥家鑫父母陪子投案的行為不應構成自首,一審是如何評判這一行為的?
法官: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機關、*或者人民*投案。結合本案,被告人藥家鑫殺害張妙后,在逃離現場途中又將兩行人撞傷,*機關在處理其撞傷兩行人的交通事故過程中,雖然根據被撞的兩個行人傷勢較輕而藥家鑫所駕轎車車損較大的疑點,作為一般懷疑對象對藥家鑫進行了詢問,但并未認定藥系故意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此后,*機關曾找其詢問被害人張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為,藥家鑫亦矢口否認。后來,藥家鑫在未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于作案后第四日在父母陪同下到*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其行為具備了自首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認定為自首。
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
記者:既然藥家鑫有自首情節,為什么還要判處其死刑?
法官:這是結合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具體案情而綜合評判的??v觀本案,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于《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款規定的*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