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已經市政府五屆八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辦法》要求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遵守國家和深圳市綠色建筑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至少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國家一或者深圳市銅級的要求。
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和標志性建筑按照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國家二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級以上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鼓勵其他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同時,深圳市人民政府將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和績效評估與管理指標體系,按年度對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與評估。
《深圳市綠色建筑促進辦法》中提到了各種激勵政策,包括:
1、市*門每年從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于支持綠色建筑的發展,對綠色建筑發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2、申請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并獲得三的綠色建筑,其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從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中予以全額資助。其他由市主管部門組織的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不向申請單位收取費用。
3、通過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筑,依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可以獲得國家和本市的財政補貼。同時通過國家二以上、深圳市金級以上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筑,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和本市的財政補貼。
4、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探索制訂高綠色建筑在土地供應、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5、對綠色改造成效顯著的舊住宅區予以適當補貼,補貼經費從市建筑節能發展資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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