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般規定
3.0.1 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和液化烴、甲B、乙A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的區域內,對可能發生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泄漏進行監測時,應按下列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1 可燃氣體或其中含有毒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LEL,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zui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探)測器;
2 有毒氣體或其中含有可燃氣體泄漏時,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zui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濃度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3 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LEL,有毒氣體的濃度也可能達到zui高容許濃度時,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4 同一種氣體,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時,應只設置有毒氣體檢(探)測器;
【SH3063-1999】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包括甲類氣體和液化烴、甲。類液體的儲罐區、裝卸設施、灌裝站等,下同)的2區內及附加2區內,應按本規范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生產或使用有毒氣體的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應按本規范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1 可燃氣體或其中含有毒氣體,一旦泄漏,可燃氣體可能達到25%LEL,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zui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
2 有毒氣體或其中含有可燃氣體,一旦泄漏,有毒氣體可能達到zui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不能達到25%LEL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3 既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4 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
注:2區及附加2區的劃分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本條要求對可燃氣體進行檢測的規定是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第5.1. 3條“在使用或產生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的工藝裝置、系統單元和儲運設施內,應按區域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設置可燃氣體報警系統。”的規定,并且更具體化了。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年5月12日頒布實施)第十一條(三)中規定: “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3.0.2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的檢測系統應采用兩級報警。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同時報警時,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應優先。
【SH3063-199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應為一級報警或二級報警。常規的檢測報警,宜為一級報警。當工藝需要采取聯鎖保護系統時,應采用一級報警和二級報警。在二級報警的同時,輸出接點信號供聯鎖保護系統使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的一級報警為常規的氣體泄漏警示報警,提示操作人員及時到現場巡檢。當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濃度達到二級報警值時,提示操作人員應采用緊急處理措施。當需要采取聯動保護時,二級報警的輸出接點信號可供使用。
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為了保護現場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對同時發出的有毒氣體和可燃氣體的檢測報警信號的處理,應遵循有毒氣體的報警級別優先的原則。
3.0.3 工藝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宜對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
【SH3063-1999】工藝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應對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為保證生產和操作人員的安全,在正常運行時人員不得進入的危險場所,檢(探)測器應對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釋放源進行連續檢測、指示、報警、并對報警進行記錄或打印,以便隨時觀察發展趨勢和留作檔案資料。
3.0.4 報警信號應發送至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進行報警。
【SH3063-1999】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通常情況下,工藝裝置或儲運設施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是操作人員常駐和能夠采取措施的場所。現場發生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泄漏事故時,報警信號發送至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等進行報警,有利于控制室、現場操作室的操作人員及時采取措施。
3.0.5根據裝置占地的面積、設備及建構筑物的布置、釋放源的理化性質和現場空氣流動特點,應在裝置區域內布置現場報警器。現場報警器可選用音響器和/或旋光報警燈。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當現場僅只需要布置數量有限的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時,在不影響現場報警效果的條件下,現場警報器可與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器探頭合體設置。當現場需要布置數量眾多的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此時現場報警器應與可燃及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分離設置,并根據現場情況,提出聲光警示要求,分區布置。
為了提示現場工作人員,現場報警器常選用聲級為105dBA的音響器,在高噪聲區(噪聲超過85dBA)以及生產現場主要出入口處,通常還設立旋光報警燈。
3.0.6 可燃氣體檢(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機構或其*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
3.0.7 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檢(探)測器必須取得國家機構或其*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探)測器還應經國家機構或其*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SH3063-1999】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機構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性能認證和消防認證。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必須經國家機構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防爆型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還應經國家機構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
凡使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標定設備和標準氣體。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目前,《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中所列的必須經國家計量器具制造認證的有毒氣體檢測器只有二氧化硫、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幾種產品。對于國家法規要求進行檢測的有毒氣體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氣體檢測器都須經國家機構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
3.0.8 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場所,應采用固定式檢(探)測器。
【SH3063-1999】按本規范規定,應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場所,宜采用固定式,當不具備設置固定式的條件時,應配置便攜式檢測報警儀。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器指在現場長期固定安裝的氣體檢測裝置;移動式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儀指能從一處移動到另一處,并可以在現場短期固定安裝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便攜式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儀指可以隨身攜帶并在攜帶過程中完成檢測報警任務的氣體檢測報警裝置。
對于一些不具備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場所,如:環境濕度過高;環境溫度過低;或在正常情況下視為非爆炸或無毒區,生產檢修時可能為爆炸或有毒危險區等,受檢測產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裝移動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以確保生產和維護的安全需要。
3.0.9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
【SH3063-1999】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為相對獨立的儀表系統。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獨立設置是指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檢測與發出報警信號的功能不受對應裝置生產控制儀表系統故障的影響。
3.0.10 根據生產裝置或生產場所的工藝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應配備便攜式可燃和/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受生產現場場地條件和氣象條件所限,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器的設置常常難以反映出釋放源的準確地點和方位,為保障人身安全,對于在現場巡檢和操作的工作人員,配備便攜式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探)測儀可提高安全工作效率,故作本規定。
3.0.11現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經營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 檢測報警系統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GB50493-2009條文說明】
分散或獨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設施,如加油站、加氣站等,一般采用盤裝或壁掛式,電源功率較小,故規定檢測報警系統也可采用普通電源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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