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標準根據控制形式可分為濃度標準和總量控制標準。根據地域管理權限可分為國家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地方排放標準。
- 濃度標準
濃度標準規定了排出口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濃度限值,其單位一般為mg/L。我國現有的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基本上都是濃度標準。濃度標準的優點是指標明確,對每個污染指標都執行一個標準,管理方便。但由于未考慮排放量的大小,接受水體的環境容量大小、性狀和要求等,因此不能*保證水體的環境質量。當排放總量超過水體的環境容量時,水體水質不能達到質量標準。另外企業也可以通過稀釋來降低排放水中的污染物濃度,造成水資源浪費,水環境污染加劇。
- 總量控制標準
總量控制標準是以與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適的水體環境容量為依據而設定的。水體的水環境質量要求高,則環境容量小。水環境容量可采用水質模型法計算。這種標準可以保證水體的質量,但對管理技術要求高,需要排污許可證制度相結合進行總量控制。我國重視并已實施總量控制標準,《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1999)也提出有條件的城市,可根據本標準采用總量控制。
- 國家排放標準
國家排放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規定了水污染物zui高允許排放濃度,適用于排污單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排放管理。我國現行的國家排放標準主要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 3082—1999)、《污水海洋處置工程污染控制標準》(GB 18486—2001)等。
- 行業標準
根據部分行業排放廢水的特點和治理技術發展水平,國家對部分行業制定了國家行業排放標準,如《造紙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等。
- 地方排放標準
省、直轄市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管轄地下水污染控制需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誰污染防治發》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標數,但不能減少;可以提高對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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