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即電磁兼容,一般定義為: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該環境中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EMC方面的出版物根據各標準化組織的工作程序,具有很多種形式。通常包括標準、建議、技術規范、技術報告等等。標準(Standard)和建議(Recommendation)是為了重復和連續的使用,由認可的標準化組織批準的一套技術規范,其符合性只是推薦性的,并不帶強制成分。而技術規范則是未達成一致意見或還不成熟的內容,通常未通過批準程序。技術規范規定了產品要求的特性,如性能、安全或尺寸等,并包括可用于產品的要求,如術語、符號、試驗方案等。技術報告除了未達成一致意見外,其所涉及的內容通常處于技術發展階段,不適于作為標準出版。
2EMC標準結構和分類
大多數組織的標準體系框架采用IEC(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分類方法,所有標準分成基礎標準/出版物、通用標準/出版物、產品標準/出版物,其中產品標準又可分為系列產品標準和產品標準。每類標準都包括發射和抗擾度兩方面的標準。
2.1基礎EMC標準
基礎EMC標準規定達到電磁兼容的一般和基本條件或規則,它們與涉及EMC問題的所有系列產品、系統或設施有關,并可適用于這些產品,但不規定產品的發射限制或抗擾度判定準則。它們是制定其他EMC標準(如通用標準或產品標準)的基礎或引用的文件。
基礎標準涉及的內容包括:術語、電磁現象的描述、兼容性電平的規范、騷擾發射限制的總要求、測量、試驗技術和方法、試驗等級、環境的描述和分類等等。
2.2通用EMC標準
通用EMC標準是關于特定環境下的電磁兼容標準。它規定一組zui低的基本要求和測量/試驗程序,可應用于該特定環境下工作的所有產品或系統。如某種產品沒有系列產品標準或產品標準,可使用通用EMC標準。通用EMC標準將特定環境分為兩大類:
(1)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居住環境如住宅、公寓等;商業環境如商店、超市等零售網點,辦公樓、銀行等商務樓,電影院、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輕工業環境如小型工廠、實驗室等。
(2)工業環境。如大的感性負載或容性負載頻繁開關的場所,大電流并伴有強磁場的場所等。
制定通用EMC標準必須參考基礎EMC標準,因為它們不包含詳細的測量和試驗方法以及測量和試驗所需的設備等。通用EMC標準包含有關的發射(限制)和抗擾度(性能判定)要求及相應的測量和試驗規定。通用EMC標準僅規定了有限的幾項要求和測量/試驗方法,以便達到*的技術/經濟效果,但這并不妨礙要求產品應設計成具有特定環境下對于各種電磁騷擾都能正常工作的性能。
2.3產品EMC標準
產品EMC標準根據適用于產品范圍的大小和產品的特性又可進一步分為系列產品EMC標準和產品EMC標準。
系列產品是指一組類似產品、系統或設施,對于它們可采用相同的EMC標準。系列產品EMC標準針對特定的產品類別規定了專門的EMC(包括發射和抗擾度)要求、限制和測量/試驗程序。產品類標準比通用標準包含更多的特殊性和詳細的性能要求,以及產品運行條件等。產品類別的范圍可以很寬,也可以很窄。
系列產品EMC標準應采用基礎EMC標準規定的測量/試驗方法,其測試與限制或性能判定準則必須與通用EMC標準相兼容。系統產品EMC標準比通用EMC標準優先采用。系列產品標準比通用標準要包括更專門和更詳細的性能判定準則。
2.4產品EMC標準
產品EMC標準是關于特定產品、系統或設施而制定的EMC標準,根據這些產品特性必須考慮一些專門的條件,它們采用的規則和系列產品EMC標準相同。專門產品EMC標準應比系列產品EMC標準優先采用。僅在特例情況下才允許與規定的發射限值不同的限值。在決定產品的抗擾度要求時,必須考慮產品的專門功能特性,專門產品EMC標準要給出的性能判定準則。因此,產品標準與系列產品標準或通用標準有差異是合理的。
3EMC標準組織
早在20世紀30年代,上就有多個組織開始了EMC技術研究,并發布了一些標準和規范性文件。這些組織如電工委員會(IEC)、電信聯盟(ITU)、鐵路聯盟(UIC)、大電網會議(CIGRE)以及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等。其中IEC、ITU和歐洲地區的EMC標準具有重要的影響并各具特色。
3.1電工委員會(IEC)
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zui早的性電工標準化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根據1976年ISO與IEC達成的協議,兩組織相互獨立,IEC負責有關電工、電子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其他領域則有ISO負責。IEC的宗旨是促進電工、電子領域中標準化及有關方面問題的合作。
IEC設有三個認證委員會,分別是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委員會(IECQ)、電子安全認證委員會(IECEE)、防爆電氣認證委員會(IECEX)。在1996年還成立了合格評定委員會,專門負責制定包括體系認證工作在內的一系列認證和認可準則。
IEC對于電磁兼容方面的標準化活動有著特殊重要的作用。承擔這方面研究工作的主要是電磁兼容咨詢委員會(ACEC)、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和電磁兼容技術委員會(TC77)。其中CISPR已經出版的出版物和修正案達38個之多。而TC77組織包括TC77全會和SC77A、SC77B、SC77C三個分支技術委員會。SC77A主要負責低頻現象,SC77B主要負責高頻現象,SC77C主要負責高空核電磁脈沖的抗擾度。TC77制定的EMC標準主要是IEC6100系列標準。
3.2電信聯盟(ITU,InternationalecommunicationUnion)
電信聯盟,簡稱電聯,是電信領域的標準化組織,也是世界各國政府的電信主管部門之間協調電信事務方面的一個組織,它的發展歷史已經超過130年。1865年5月17日電報聯盟(InternationalegraphUnion)在巴黎由20個歐洲國家政府組織成立,簽訂了一個“電信公約”。1906年有27個國家代表在柏林簽訂了一個“無線電報公約”,目的在于為其電報網制定標準以便互通。1932年70多個國家的代表在西班牙決定把上述兩個公約合并為一個“電信公約”,將電報聯盟改名為電信聯盟。
ITU包括三大部門:即電信標準化部門(ITU-T)、無線電通信部門(ITU-R)和電信發展部門(ITU-D)。電信標準化部門由原來的CCITT(電報咨詢委員會)和CCIR(無線電咨詢委員會)從事標準化工作的部分合并而成,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技術、操作和資費問題,制定性的電信標準,研究結果以建議書的形式出版。無線電通信部門研究無線電通信技術和操作,出版建議書,還行使世界無線電行政大會(WARC)、CCIR和頻率登記委員會的職能。電信發展部門由原來的電信發展局(BDT)和電信發展中心(CDT)合并而成,其職責是鼓勵發展中國家參與電聯的研究工作,鼓勵合作。
ITU的第五研究組是研究電信設備和網絡的電磁兼容問題的專門研究組,負責的研究領域是通信系統的電磁兼容和包括人身安全的預防措施。第五研究組在研究電信系統的電磁兼容方面是zui有經驗的標準化組織,特別是在過電壓(過電流)保護方面所作的工作是有性的。
3.3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
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成立于1973年,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CENELEC是在電工領域并按照歐共體83/189/EEC指令開展標準化活動的組織,它負責協調各成員國在電氣領域(包括EMC)的所有標準,并負責制定歐洲標準。
1996年,CENELEC與IEC在德國簽署了德瑞斯頓合作協議(DresdenAgreement),規定了雙方對新標準項目要共同規劃,并采用并行投票制度。協議內容包括:加快出版和共同采用標準;保證資源的合理使用,保證標準內容的技術性是水平的;為適應市場需求加速標準制定程序;共同規劃新項目等。
CENELEC從事電磁兼容工作的技術委員會為TC210(以前為TC110),它負責EMC標準制定或轉化工作。TC210將現有的IEC的相關技術委員會和CISPP等的EMC標準轉化為歐洲EMC標準。TC210的組織結構包括5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的職責范圍是:
WG1:負責通用標準;
WG2:負責基礎標準;
WG3:負責電力設施對線的影響;
WG4:負責電波暗室;
WG5:負責用于民用的軍用設備。
同樣,TC210將EMC標準分為四類:即基礎EMC標準;通用EMC標準(適用于居住、商用和輕工業環境以及工業環境);產品EMC標準;專業產品EMC標準等。
3.4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ETSI是由歐共體委員會1988年批準建立的一個非盈利性的電信標準化組織,總部設在法國南部的尼斯。ETSI制定的推薦性標準通常被歐共體作為歐洲法規的技術基礎采用并被要求執行。ETSI標準化領域主要是電信業,還涉及與其他組織合作的信息及廣播技術領域。
ETSI技術機構可分為四種:技術委員會及其分委會、ETSI項目組和ETSI合作項目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是根據其研究領域和研究內容而定的,下設若干課題組。ETSI項目組是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一項要求已十分明確的課題而組成設立的。ETSI合作項目組是指當需要時與ETSI外部的組織合作從事一些相關領域的項目。
ETSI技術機構中的TCERM(EMCandRadioSpectrumMatters)分機構主要負責電磁兼容和無線電頻譜技術方面的問題。包括研究WMC參數及測試方法,協調無線頻譜的利用和分配,為相關無線及電磁設備的標準提供關于EMC和無線頻率方面的專家意見。
4我國的EMC標準體系
EMC標準是產品進行EMC設計的指導性文件,是實現系統效能的重要保證。尤其當產品進入國內或市場時,只有遵守有關的EMC標準,才可能被外界接受,并把握市場機遇,具備競爭力。國家*發布的文件《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中明文規定電磁兼容標準為強制標準,強制性要求遵守。
我國電磁兼容標準化起始于20世紀60年代,并在隨后的80年代得到了飛速發展。我國在1983年發布了*個關于電磁兼容的標準(即GB3907-1983),到2000年已經發布了80多項有關電磁兼容的標準。
我國電磁兼容標準和上類似,可分為4大類:即基礎標準(BasicStandards)、通用標準(GenericStandards)、產品類標準(ProductFamilyStandards)和系統間電磁兼容標準(StandardsofIntersystemCompatibility)。基礎標準主要涉及EMC術語、電磁環境EMC測量設備規范和EMC測量方法等,如GB/T4365-95《電磁兼容術語》;通用標準主要涉及在強磁場環境下對人體的保護要求,以及無線電業務要求的信號/干擾保護比;產品類標準比較多,達38個;系統間電磁兼容標準主要規定了經過協調的不同系統間的EMC要求,這些標準大多是根據多年的研究結構規定了不同系統之間的保護距離。
我國電磁兼容標準絕大多數引自標準,其來源包括: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出版物,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電信聯盟(ITU)有關建議等。正是由于我國國家標準大多數引自標準,因此做到了與標準接軌,這為我國產品出口到市場奠定了電磁兼容方面的基礎
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即電磁兼容,一般定義為:設備或系統在其電磁環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對該環境中任何事物構成不能承受的電磁騷擾的能力。
EMC方面的出版物根據各標準化組織的工作程序,具有很多種形式。通常包括標準、建議、技術規范、技術報告等等。標準(Standard)和建議(Recommendation)是為了重復和連續的使用,由認可的標準化組織批準的一套技術規范,其符合性只是推薦性的,并不帶強制成分。而技術規范則是未達成一致意見或還不成熟的內容,通常未通過批準程序。技術規范規定了產品要求的特性,如性能、安全或尺寸等,并包括可用于產品的要求,如術語、符號、試驗方案等。技術報告除了未達成一致意見外,其所涉及的內容通常處于技術發展階段,不適于作為標準出版。
2EMC標準結構和分類
大多數組織的標準體系框架采用IEC(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分類方法,所有標準分成基礎標準/出版物、通用標準/出版物、產品標準/出版物,其中產品標準又可分為系列產品標準和產品標準。每類標準都包括發射和抗擾度兩方面的標準。
2.1基礎EMC標準
基礎EMC標準規定達到電磁兼容的一般和基本條件或規則,它們與涉及EMC問題的所有系列產品、系統或設施有關,并可適用于這些產品,但不規定產品的發射限制或抗擾度判定準則。它們是制定其他EMC標準(如通用標準或產品標準)的基礎或引用的文件。
基礎標準涉及的內容包括:術語、電磁現象的描述、兼容性電平的規范、騷擾發射限制的總要求、測量、試驗技術和方法、試驗等級、環境的描述和分類等等。
2.2通用EMC標準
通用EMC標準是關于特定環境下的電磁兼容標準。它規定一組zui低的基本要求和測量/試驗程序,可應用于該特定環境下工作的所有產品或系統。如某種產品沒有系列產品標準或產品標準,可使用通用EMC標準。通用EMC標準將特定環境分為兩大類:
(1)居住、商業和輕工業環境。居住環境如住宅、公寓等;商業環境如商店、超市等零售網點,辦公樓、銀行等商務樓,電影院、網吧等公共娛樂場所;輕工業環境如小型工廠、實驗室等。
(2)工業環境。如大的感性負載或容性負載頻繁開關的場所,大電流并伴有強磁場的場所等。
制定通用EMC標準必須參考基礎EMC標準,因為它們不包含詳細的測量和試驗方法以及測量和試驗所需的設備等。通用EMC標準包含有關的發射(限制)和抗擾度(性能判定)要求及相應的測量和試驗規定。通用EMC標準僅規定了有限的幾項要求和測量/試驗方法,以便達到*的技術/經濟效果,但這并不妨礙要求產品應設計成具有特定環境下對于各種電磁騷擾都能正常工作的性能。
2.3產品EMC標準
產品EMC標準根據適用于產品范圍的大小和產品的特性又可進一步分為系列產品EMC標準和產品EMC標準。
系列產品是指一組類似產品、系統或設施,對于它們可采用相同的EMC標準。系列產品EMC標準針對特定的產品類別規定了專門的EMC(包括發射和抗擾度)要求、限制和測量/試驗程序。產品類標準比通用標準包含更多的特殊性和詳細的性能要求,以及產品運行條件等。產品類別的范圍可以很寬,也可以很窄。
系列產品EMC標準應采用基礎EMC標準規定的測量/試驗方法,其測試與限制或性能判定準則必須與通用EMC標準相兼容。系統產品EMC標準比通用EMC標準優先采用。系列產品標準比通用標準要包括更專門和更詳細的性能判定準則。
2.4產品EMC標準
產品EMC標準是關于特定產品、系統或設施而制定的EMC標準,根據這些產品特性必須考慮一些專門的條件,它們采用的規則和系列產品EMC標準相同。專門產品EMC標準應比系列產品EMC標準優先采用。僅在特例情況下才允許與規定的發射限值不同的限值。在決定產品的抗擾度要求時,必須考慮產品的專門功能特性,專門產品EMC標準要給出的性能判定準則。因此,產品標準與系列產品標準或通用標準有差異是合理的。
3EMC標準組織
早在20世紀30年代,上就有多個組織開始了EMC技術研究,并發布了一些標準和規范性文件。這些組織如電工委員會(IEC)、電信聯盟(ITU)、鐵路聯盟(UIC)、大電網會議(CIGRE)以及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等。其中IEC、ITU和歐洲地區的EMC標準具有重要的影響并各具特色。
3.1電工委員會(IEC)
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zui早的性電工標準化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根據1976年ISO與IEC達成的協議,兩組織相互獨立,IEC負責有關電工、電子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其他領域則有ISO負責。IEC的宗旨是促進電工、電子領域中標準化及有關方面問題的合作。
IEC設有三個認證委員會,分別是電子元器件質量評定委員會(IECQ)、電子安全認證委員會(IECEE)、防爆電氣認證委員會(IECEX)。在1996年還成立了合格評定委員會,專門負責制定包括體系認證工作在內的一系列認證和認可準則。
IEC對于電磁兼容方面的標準化活動有著特殊重要的作用。承擔這方面研究工作的主要是電磁兼容咨詢委員會(ACEC)、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和電磁兼容技術委員會(TC77)。其中CISPR已經出版的出版物和修正案達38個之多。而TC77組織包括TC77全會和SC77A、SC77B、SC77C三個分支技術委員會。SC77A主要負責低頻現象,SC77B主要負責高頻現象,SC77C主要負責高空核電磁脈沖的抗擾度。TC77制定的EMC標準主要是IEC6100系列標準。
3.2電信聯盟(ITU,InternationalecommunicationUnion)
電信聯盟,簡稱電聯,是電信領域的標準化組織,也是世界各國政府的電信主管部門之間協調電信事務方面的一個組織,它的發展歷史已經超過130年。1865年5月17日電報聯盟(InternationalegraphUnion)在巴黎由20個歐洲國家政府組織成立,簽訂了一個“電信公約”。1906年有27個國家代表在柏林簽訂了一個“無線電報公約”,目的在于為其電報網制定標準以便互通。1932年70多個國家的代表在西班牙決定把上述兩個公約合并為一個“電信公約”,將電報聯盟改名為電信聯盟。
ITU包括三大部門:即電信標準化部門(ITU-T)、無線電通信部門(ITU-R)和電信發展部門(ITU-D)。電信標準化部門由原來的CCITT(電報咨詢委員會)和CCIR(無線電咨詢委員會)從事標準化工作的部分合并而成,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技術、操作和資費問題,制定性的電信標準,研究結果以建議書的形式出版。無線電通信部門研究無線電通信技術和操作,出版建議書,還行使世界無線電行政大會(WARC)、CCIR和頻率登記委員會的職能。電信發展部門由原來的電信發展局(BDT)和電信發展中心(CDT)合并而成,其職責是鼓勵發展中國家參與電聯的研究工作,鼓勵合作。
ITU的第五研究組是研究電信設備和網絡的電磁兼容問題的專門研究組,負責的研究領域是通信系統的電磁兼容和包括人身安全的預防措施。第五研究組在研究電信系統的電磁兼容方面是zui有經驗的標準化組織,特別是在過電壓(過電流)保護方面所作的工作是有性的。
3.3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CENELEC)
歐洲電工技術標準化委員會成立于1973年,總部設在比利時的布魯塞爾。CENELEC是在電工領域并按照歐共體83/189/EEC指令開展標準化活動的組織,它負責協調各成員國在電氣領域(包括EMC)的所有標準,并負責制定歐洲標準。
1996年,CENELEC與IEC在德國簽署了德瑞斯頓合作協議(DresdenAgreement),規定了雙方對新標準項目要共同規劃,并采用并行投票制度。協議內容包括:加快出版和共同采用標準;保證資源的合理使用,保證標準內容的技術性是水平的;為適應市場需求加速標準制定程序;共同規劃新項目等。
CENELEC從事電磁兼容工作的技術委員會為TC210(以前為TC110),它負責EMC標準制定或轉化工作。TC210將現有的IEC的相關技術委員會和CISPP等的EMC標準轉化為歐洲EMC標準。TC210的組織結構包括5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的職責范圍是:
WG1:負責通用標準;
WG2:負責基礎標準;
WG3:負責電力設施對線的影響;
WG4:負責電波暗室;
WG5:負責用于民用的軍用設備。
同樣,TC210將EMC標準分為四類:即基礎EMC標準;通用EMC標準(適用于居住、商用和輕工業環境以及工業環境);產品EMC標準;專業產品EMC標準等。
3.4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ETSI是由歐共體委員會1988年批準建立的一個非盈利性的電信標準化組織,總部設在法國南部的尼斯。ETSI制定的推薦性標準通常被歐共體作為歐洲法規的技術基礎采用并被要求執行。ETSI標準化領域主要是電信業,還涉及與其他組織合作的信息及廣播技術領域。
ETSI技術機構可分為四種:技術委員會及其分委會、ETSI項目組和ETSI合作項目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是根據其研究領域和研究內容而定的,下設若干課題組。ETSI項目組是在一定期限內完成一項要求已十分明確的課題而組成設立的。ETSI合作項目組是指當需要時與ETSI外部的組織合作從事一些相關領域的項目。
ETSI技術機構中的TCERM(EMCandRadioSpectrumMatters)分機構主要負責電磁兼容和無線電頻譜技術方面的問題。包括研究WMC參數及測試方法,協調無線頻譜的利用和分配,為相關無線及電磁設備的標準提供關于EMC和無線頻率方面的專家意見。
4我國的EMC標準體系
EMC標準是產品進行EMC設計的指導性文件,是實現系統效能的重要保證。尤其當產品進入國內或市場時,只有遵守有關的EMC標準,才可能被外界接受,并把握市場機遇,具備競爭力。國家*發布的文件《關于強制性標準實行條文強制的若干規定》中明文規定電磁兼容標準為強制標準,強制性要求遵守。
我國電磁兼容標準化起始于20世紀60年代,并在隨后的80年代得到了飛速發展。我國在1983年發布了*個關于電磁兼容的標準(即GB3907-1983),到2000年已經發布了80多項有關電磁兼容的標準。
我國電磁兼容標準和上類似,可分為4大類:即基礎標準(BasicStandards)、通用標準(GenericStandards)、產品類標準(ProductFamilyStandards)和系統間電磁兼容標準(StandardsofIntersystemCompatibility)。基礎標準主要涉及EMC術語、電磁環境EMC測量設備規范和EMC測量方法等,如GB/T4365-95《電磁兼容術語》;通用標準主要涉及在強磁場環境下對人體的保護要求,以及無線電業務要求的信號/干擾保護比;產品類標準比較多,達38個;系統間電磁兼容標準主要規定了經過協調的不同系統間的EMC要求,這些標準大多是根據多年的研究結構規定了不同系統之間的保護距離。
我國電磁兼容標準絕大多數引自標準,其來源包括:無線電干擾特別委員會(CISPR)出版物,電工委員會(IEC)的標準,電信聯盟(ITU)有關建議等。正是由于我國國家標準大多數引自標準,因此做到了與標準接軌,這為我國產品出口到市場奠定了電磁兼容方面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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