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宇銷售總監: 朱
廢水處理工藝流程簡述
廢水經過回轉式機械格柵,將大部分浮渣、不溶物清除,調節池內污水通過潛污泵進入水解酸化池,水解酸化池主要將污水中的大分子有機物分解為小分子可溶物,同時釋放揮發性脂肪酸為后續厭氧菌生長提供條件,同時厭氧菌釋放污水中的正磷酸鹽、偏磷酸鹽、有機磷等,為后續好氧池的除磷提供條件,水解酸化池處理完污水后進入缺氧池,缺氧池的主要作用為進行反硝化反應,降低水中的氨氮值,而后污水進入接觸氧化池,分解水中大部分COD、BOD,并進行硝化反應,并進入下一個處理工藝段,好氧池的水通過二沉池沉降,zui終產水進水清水池達標排放。
通遼生活污水處理設備.產品概述:
該設備采用*的生物處理工藝,在總結國內外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的運行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公司自己的科研成果和工程實踐,設計出一種可地埋設置的成套有機廢水處理裝置,集去除BOD5、COD、NH3-N于一身,具有技術性能穩定可靠,處理效果好,投資省,自動化運行,維護操作方便,不占地表面積,不需蓋房,不需采暖保溫等優點。地面上可種花種草,不影響周圍環境。
該設備適合用于住宅小區、村莊、村鎮、辦公樓、商場、賓館、飯店、療養院、機關、學校、、高速公路、鐵路、工廠、礦山、旅游景區等生活污水和與之類似的屠宰、水產品加工、食品等中小型規模工業有機廢水的處理和回用。經該設備處理的污水,水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我公司可根據用戶要求同時配套中水回用設備。
通遼生活污水處理設備.工藝流程
1.格柵池:負責攔截污水中的漂浮狀態的雜貨物,確保后續處理設備正常運行。
2.調節池:用以調節水質水量,一般調節池容積是每小時處理量的6-10倍,用提升泵提至缺氧池。
3.缺氧池:缺氧池為脫氮處理而設置,經過格柵分離后的污水經調節池中的污水提升泵泵入缺氧池與池中的回流硝化液相混合,缺氧池中放置NZP-II型填料作為反硝化細菌的載體,對氮;磷;硫化物去除效果好,停留時間為2小時與前續工藝中的污泥池相結合形成A/O法處理工藝,從而達到脫磷、脫氮的目的。
4.生物接觸氧化池:共分兩級,總生化時間6小時,前一級采用NZP-I型填料,該填料水流特性十分*,第二級采用流動載體填料(日方技術),該填料比表面積木,有利于微生物生長處理負荷達30kgBOD/M3.d是一般軟性填料的7倍以上,生化池采用中心廊道微孔爆氣,污水在生化池內不斷循環,充分地與填料上的生物相接觸,達到有機物迅速降解作用。
5.二沉池:生化后的污水進入二沉池,二沉池設計表面負荷0.9-1.2M3/M2.h二沉水槽為升降式可調液位,齒形集水槽,其槽集水均勻出水效果較好,二沉池的污泥氣提至污泥池。
6.消毒池:按國家標準:TJ14-74制作、消毒池停留時間為30分鐘,消毒劑采用固體氯丸或漂bai粉,或宇航殺菌石。(僅QK-DM型設備有消毒池)
7.污泥池:經格柵攔截的污物和二沉池污泥均進入污泥池,污泥池內設有污泥消。
通遼生活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工藝的發展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生活環境的質量要求也不斷的提高。各地迫于環境的壓力,紛紛擬建生活污水處理廠。在環保工作者的努力下,新的廢水處理工藝不斷涌現。如,將SBR與氧化溝的優點相結合的往復式活性污泥法、CASS廢水處理工藝、HCR高效生物水處理技術、膜生物法等等。新的廢水處理工藝的出現,圍繞著占地面積小、運行成本低、總投資少、自動化程度高等因素。各地可按實際情況而選用適合本地區的廢水處理工藝。
通遼生活污水處理設備.處理技術
物化法
聚合氯化鋁是一種無機高分子混凝劑,由于氫氧根離子的架橋作用和多價陰離子的聚合作用而生產的分子量較大、電荷較高的無機高分子水處理藥劑)的特點主要是由壓力式霧化器的工作原理所決定的,使這一干燥系統有它自己的特點。由于壓力式噴霧干燥所得產品是多孔微粒狀或空心微粒狀,采用壓力式噴霧干燥,陰離子聚丙烯酰胺,多以獲得顆粒狀產品為目的,所得顆粒狀產品具有優良的防塵性能和流動性能。
性能
a、凈化后的水質優于硫酸鋁絮凝劑,凈水成本與之相比低15-30%。
b、絮凝體形成快、沉降速度快,比硫酸鋁等傳統產品處理能力大。
c、消耗水中堿度低于各種無機絮凝劑,因而可不投或少投堿劑。
d、適應的源水PH5.0-9.0范圍均可凝聚。
e、腐蝕性小,操作條件好。
f、溶解性優于硫酸鋁。
g、處理水中鹽分增加少,有利于離子交換處理和高純制水。
h、對源水溫度的適應性優于硫酸鋁等無機絮凝劑。
用途
⒈城市給排水凈化:河流水、水庫水、地下水。
⒉工業給水凈化。
⒊城市污水處理。
⒋工業廢水和廢渣中有用物質的回收、促進洗煤廢水中煤粉的沉降、淀粉制造業中淀粉的回收。
⒌各種工業廢水處理:印染廢水、皮革廢水、含氟廢水、重金屬廢水、含油廢水、造紙廢水、洗煤廢水、礦山廢水、釀造廢水、冶金廢水、肉類加工廢水f、污水處理。
適用范圍:
該產品廣泛應用于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純凈水處理、食品加工、醫藥生產、化工氧化、醫療衛生、水廠、醫院、工廠、生活小區、游泳池、飲料食品、制藥廠、自備井、貯水池、水箱、畜牧水產養殖、冷庫、景觀用水等領域的水質消毒、廢氣處理、臭氧氧化、空氣滅菌。
產品特點: 產品具有三高一低一簡便的特點。
1、高壽命:臭氧發生器采用保護功能齊全的高頻高效電源:抗高壓在4300伏特以上進口特制石英管介質的發生器,充分保證產品正常工作20000h以上
2、高穩定性:臭氧發生器具有故障自動報警開關機的保護功能,頻率、脈沖自動調寬功能,使產品無論在電壓波動,季節溫差變化動能保持良好穩定的工作性能。
3、高產氣量:臭氧發生器采用5Khz-20KHZ。高頻高效電源,結合結構科學發生器,空氣型臭氧發生器配制空氣干燥過濾系統,使產品工作性能穩定,高效單位面積臭氧不低于420g/hm2(以純氧為氣源)
4、低能耗:臭氧發生器耗電量不高于12wg/h,耗氣量氧氣轉化率不高于5%。
*消息,近日,*批準并與*聯合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以下簡稱《控制標準》)。*水環境管理司負責人指出,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規定。
該負責人介紹,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是我國*個規范船舶排污行為的排放標準,自發布實施以來,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以及相關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GB 3552-83已經不能*適應當前與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圍偏小。GB 3552-83規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類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對含有毒液體物質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無法適應散裝化學品運量的持續增長、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品種顯著增加且在不斷變化的形勢。
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加入《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在此期間,該公約已進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現行MARPOL附則IV對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嚴于GB 3552-83,對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 3552-83。同時,國內船舶主管部門*和*制定的船舶法定檢驗規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經滯后于國內、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并造成了船舶在內河排放控制要求寬于沿海的“河海倒掛”問題。
三是控制體系不夠精細。GB 3552-83按內河和沿海兩類水域,分別規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齡長短等因素都對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響,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體現這些差異。
該負責人指出,《控制標準》屬性較為*,是我國目前*的水上移動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適用于各種船舶,幾乎涵蓋除軍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種規模和船齡的客船、漁船、油船、化學品船、集裝箱船、散貨船和特種船舶等,船舶結構、用途各異,航行水域橫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遠海,既有國內船舶,也有外國籍船舶。因此在標準制定工作中,既要對標,又要符合我國的發展階段特征。具體來講,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遵守MARPOL公約等我國加入的相關公約,按規則和通行做法行事。
二是針對國內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慮水上移動污染源運營和監管方式的特點,合理設置技術內容。
三是在設置污染物項目和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堅持必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效益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充分考慮污染防治需要、船舶制造技術和船載污水凈化技術研發儲備情況、達標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顧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是分類施策,先易后難,設置合理、可行的達標技術策略,在污物處理方式方面實行“岸上接收為主,船上處理為輔”,在排放限值設置方面實行“大船嚴于小船,商船嚴于漁船”,在保護水域要求方面實行“內河嚴于外海,近海嚴于遠海”。
該負責人介紹了《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一是從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來源和種類來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
二是從水域范圍和船舶類別來看,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監督管理。船舶類型涵蓋了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不包括軍事船舶和固定式平臺。
三是從作用定位來看,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內河和其他特殊保護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禁止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防止船載貨物溢流和滲漏等具體規定執行。
新標準較GB 3552-83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該負責人介紹,新標準在名稱、污染物范圍、污染控制項目和限值、分類管控要求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標準名稱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改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三是完善了適用水域和船舶的劃分方案;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總氯(總余氯)、總氮、氨氮和總磷等6項指標;五是收嚴了含油污水中石油類和生活污水中BOD5、懸浮物和耐熱大腸菌群數的排放限值;六是調整了船舶垃圾分類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七是明確了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規范監測方法。此外,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記錄控制措施的規定。
*消息,近日,*批準并與*聯合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以下簡稱《控制標準》)。*水環境管理司負責人指出,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規定。
該負責人介紹,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52-83)是我國*個規范船舶排污行為的排放標準,自發布實施以來,在防治船舶污染、改善環境質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以及相關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GB 3552-83已經不能*適應當前與今后防治船舶污染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污染物控制范圍偏小。GB 3552-83規定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三類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于GB 3552-83中缺少對含有毒液體物質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使之無法適應散裝化學品運量的持續增長、船舶運輸的危險貨物品種顯著增加且在不斷變化的形勢。
二是排放控制要求偏低。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加入《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在此期間,該公約已進行多次修改,在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現行MARPOL附則IV對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限值已嚴于GB 3552-83,對沿海排放船舶生活污水的控制要求也不同于GB 3552-83。同時,國內船舶主管部門*和*制定的船舶法定檢驗規范性文件,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經滯后于國內、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并造成了船舶在內河排放控制要求寬于沿海的“河海倒掛”問題。
三是控制體系不夠精細。GB 3552-83按內河和沿海兩類水域,分別規定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于船舶的用途、大小、船齡長短等因素都對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有十分重要的影響,而GB 3552-83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體現這些差異。
該負責人指出,《控制標準》屬性較為*,是我國目前*的水上移動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適用于各種船舶,幾乎涵蓋除軍事船舶之外的所有船舶,包括各種規模和船齡的客船、漁船、油船、化學品船、集裝箱船、散貨船和特種船舶等,船舶結構、用途各異,航行水域橫跨地表水、近岸海域和遠海,既有國內船舶,也有外國籍船舶。因此在標準制定工作中,既要對標,又要符合我國的發展階段特征。具體來講,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遵守MARPOL公約等我國加入的相關公約,按規則和通行做法行事。
二是針對國內水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需要,充分考慮水上移動污染源運營和監管方式的特點,合理設置技術內容。
三是在設置污染物項目和排放控制要求方面,堅持必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效益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充分考慮污染防治需要、船舶制造技術和船載污水凈化技術研發儲備情況、達標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兼顧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是分類施策,先易后難,設置合理、可行的達標技術策略,在污物處理方式方面實行“岸上接收為主,船上處理為輔”,在排放限值設置方面實行“大船嚴于小船,商船嚴于漁船”,在保護水域要求方面實行“內河嚴于外海,近海嚴于遠海”。
該負責人介紹了《控制標準》的適用范圍:一是從管控的船舶水污染物來源和種類來看,主要包括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其中,船舶含油污水包括機器處所油污水和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是指船舶上主要由人員生活產生的污水,包括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他廢物;醫務室(藥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這些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裝有活的動物處所的排出物;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廢物的其他污水。
二是從水域范圍和船舶類別來看,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監督管理。船舶類型涵蓋了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水上飛機、潛水器和移動式平臺,不包括軍事船舶和固定式平臺。
三是從作用定位來看,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內河和其他特殊保護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關于禁止傾倒垃圾、禁止排放有毒液體物質、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排污、防止船載貨物溢流和滲漏等具體規定執行。
新標準較GB 3552-83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該負責人介紹,新標準在名稱、污染物范圍、污染控制項目和限值、分類管控要求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標準名稱由《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改為《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二是增加了船舶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三是完善了適用水域和船舶的劃分方案;四是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CODCr、總氯(總余氯)、總氮、氨氮和總磷等6項指標;五是收嚴了含油污水中石油類和生活污水中BOD5、懸浮物和耐熱大腸菌群數的排放限值;六是調整了船舶垃圾分類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七是明確了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規范監測方法。此外,新標準增加了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記錄控制措施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