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zui早頒布的工業污水排放標準為《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對兩類共19種有害物質排放水體的zui.高容許濃度作了規定。
本手冊前版在1986年出版時,我國環境保護及城鄉建設部門已經制定出多種工業污染物(包括污水)的排放標準。當時收入附錄的計有24種。近十余年來,由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一再修訂,新編和增訂的各種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大量出現,情況有較大變化。考慮到這一因素,在本手冊四次修訂中,甘德縣污水處理設備,除盡量收存現行標準外,還對已被取代的標準篇名和編號也作了介紹,以備查對。
下水道排放標準
城市下水道對污水排入,一般有一下要求:
(1)嚴禁排入腐蝕下水道結構及設施的污水。
(2)嚴禁向下水道排入垃圾、積雪、糞便、工業廢渣以及易于堵塞下水道的物質。
(3)嚴禁向下水道排放劇毒物質,污水處理設備廠家,易燃及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或產生有害氣體的物質。
(4)醫療衛生、生物制品、肉類加工、某些試驗研究等含有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消毒、并須按有專業標準執行。
(5)放射性污水排入下水道時,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尚應執行。
(6)水質超過下水道允許排放標準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不得用稀釋辦法降低濃度排放。
我國在1986年開始由建設部頒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1999年又進行了修訂,用同名標準取代。新標準增加了六項控制項目,取消了硼的控制。有七個項目加括號數字,用于有污水處理處理廠的下水道系統。
近年來,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已經提上日程。在設計工業污水處理工程時,應爭取環保和城建部門的*同意,在已建(或短期即將建成)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廠區,考慮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作用,對工業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掌握適當的標準,以減少工業污水處理的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