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創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8〕123號)、《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規〔2020〕6號)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日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工業設計創新發展支撐體系,規范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建設和管理,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創建工作指南〉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8〕123號)、《關于進一步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20〕6號)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內成立、建設和運營的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
第三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工業設計研究院,是指以工業設計領域公共服務為核心功能,以工業設計關鍵共性技術為研究重點,由設計或制造業領域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行業組織等主體組建,采取“平臺+公司”模式(即既是開放的公共服務平臺,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運作),以企業法人形式運營的新型創新載體。
第四條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應緊密結合深圳市產業特色,整合集聚各類設計資源,突出基礎研究、技術支撐、成果轉化、咨詢服務、人才培養、交流合作等職責,加速構筑先發優勢,推動設計與產業創新雙向互融、協同共贏。
第五條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和評定工作遵循企業自主申請、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動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統籌指導各區(含大鵬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開展轄區內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建設工作。
第二章 培育和建設
第七條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序開展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培育對象(以下簡稱培育對象)篩選工作:
(一)組織申報。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原則,組織和指導本轄區有意愿開展研究院建設的企業申報,初審后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綜合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推薦的建設方案等申報材料進行綜合評審,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察。綜合評審重點考核建設方案中的建設方向、組織架構、運營機制、既有業績、團隊配置、發展規劃、資金保障等;
(三)列為培育對象。通過綜合評審的,列為培育對象。
第八條 申報培育對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注冊成立實體依托企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二)牽頭單位應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股東單位應包含具有設計能力、研發能力、孵化能力的設計或制造業領域企業,鼓勵吸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等智力資源參與;
(三)建設方向須符合深圳市產業特色和政策導向,建設思路清晰合理,發展規劃切實可行。
第九條 培育對象在培育期內應當從以下方面加強建設:
(一)按照專家評審意見完善建設方案,進一步落實軟硬件設備、團隊成員、運營場地等基礎設施;
(二)建立和完善財務規章制度,構建科學的運行和管理體制,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有效機制;
(三)加強對外公共服務能力。
第十條 培育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培育期內,培育對象存在以下情況的,取消培育對象資格:
(一)到期未被評定為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
(二)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一、自行申請撤銷資格的;
二、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明確規定應予取消的情況。
第三章 評定程序與條件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以下程序開展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評定工作:
(一)申請評定。經培育,達到本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至十五條評定條件的培育對象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請評定,提交申報材料及相應佐證材料;
(二)綜合評審。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培育對象的運行形態、基礎研究能力、公共服務成效等方面進行現場評審,必要時可進一步開展其他形式核查;
(三)名單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擬列為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名單,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四)結果發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書面確認其為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并在官方網站公開。
原則上,同一行業(領域)只確定一個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
第十二條 申請評定為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對象應達到以下運行形態標準:
(一)采取“平臺+公司”的模式,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有責權明晰的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團隊,具備產學研融商為一體,打通產業鏈上中下游的能力和良好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建立協同創新的運行機制,包括決策機制、資金運作機制、內部資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機制等,充分發揮各類參與主體的作用,實現自主發展、自負盈虧,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形成明確的盈利模式,能通過為政府部門和行業提供戰略咨詢、設計驗證、樣品試制、產品測試、數據庫支撐等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以及技術股權收入、技術成果轉化等運作,獲得穩定收入。
第十三條 申請評定為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對象應達到以下基礎研究能力和條件:
(一)有較強基礎研究能力,擁有行業領軍型的專家組成的管理和咨詢團隊;
(二)有專業水平高、設計實踐經驗豐富的帶頭人,從事研究和公共服務的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年度研發經費支出中,用于工業設計基礎共性研究的資金占比不低于30%;
(四)具有產品試制、檢驗檢測、質量認證等所需的先進研發試驗條件。包括具備設計軟件、數據庫、虛擬現實/增強現實/混合現實等設計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設備、專用計算機、測試儀器等必要設備,大中型3D打印等試生產條件。各類設計開發軟件和儀器設備等原值不低于1500萬元。
第十四條 申請評定為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對象應達到以下公共服務及成果轉化成效標準:
(一)擁有專門的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團隊,提供專利預警、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等服務,能夠開展工業設計相關的商務、金融、市場、財務、法律等延伸服務;
(二)具有與市場、資本、渠道、品牌等全產業鏈溝通協作機制,能夠有效推動產品轉化或專利轉化運用;
(三)具有科學合理的成果轉化激勵機制,能夠積極促進關鍵共性技術的轉移擴散,以及設計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已建設具有在線交易功能的工業設計網絡平臺。
第十五條 申請評定為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應達到以下成果標準:
(一)對1-2項工業設計關鍵共性技術研究作出重要貢獻、產生重要影響;
(二)完成市級以上研究課題不少于2項,形成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含受理)不少于10項;
(三)完成業內公認的較高水平設計開發項目每年不少于1項,并產生積極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四)對重點服務的行業或領域的工業設計發展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第四章 管理和支持
第十六條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建設過程中,出現嚴重影響進展的重大事件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確需對建設方向、股權架構、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調整的,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應配合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完成相關信息報送、年度考核、復核、監督、評價等工作。
第十八條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每年應總結年度運營情況,包括研究成果、轉化應用、服務效益、人才培養、建設投入等內容,并于次年3月底前報送至所在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年度考核意見后報送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年度考核意見作為是否繼續保留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資格的依據。
第十九條 對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每兩年進行一次復核。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布復核通知,明確復核要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轄區內的研究院填報復核材料并提出復核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復核材料進行評估,確定復核結果。
第二十條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復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類。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研究院,由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指導開展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取消其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資格。復核結果為優秀和合格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結果書面反饋至相關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獲評為省級及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可直接采納廣東省、國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復核結果,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重復復核。
第二十一條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支持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的培育、建設工作,鼓勵研究院向行業輻射研究成果,聯合中小企業開展協同創新。
第二十二條 鼓勵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提升水平,爭創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對于建設成果突出、運行成熟的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廣東省、國家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申報省級、國家工業設計研究院培育對象。
第二十三條 對已評定的國家、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可給予事后資金資助,支持項目納入深圳市工業設計發展扶持計劃。處于整改期的研究院不得申報或享受資金資助。
第二十四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有效方式支持轄區工業設計研究院初期建設和發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協助開展綜合評審、復核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及培育對象申報單位、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在研究院申報、評定、管理和支持等活動中的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等情形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法實行信用懲戒,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深圳市工業設計研究院存在以下情況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報、評定、管理和支持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未按要求參加復核或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自行申請撤銷資格的;
(四)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宣告破產后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或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注銷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