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營商合作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北京市“新智造100”工程實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快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建設,打造北京市智能制造標桿示范,引導和鼓勵北京市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數字化車間與智能工廠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7日
北京市數字化車間與智能工廠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北京市“新智造100”工程實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精神,全面推進北京市智能制造發展,加快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建設,打造北京市智能制造標桿示范,引導和鼓勵北京市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的認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數字化車間是以生產對象所要求的工藝和設備為基礎,以信息技術、自動化技術、測控技術等為手段,用數據連接車間不同生產單元,對生產運行過程進行規劃、管理、診斷和優化。智能工廠是在數字化車間基礎上,通過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全過程、全要素深度融合,推進制造技術突破和工藝創新,推行精益管理和業務流程再造,實現數字化設計、智能化生產、網絡化管理、智慧化服務,構建柔性、高效、綠色、安全的制造體系。
第四條 北京市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認定工作遵循企業自愿、擇優確定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每年認定一次。
第五條 北京市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認定工作由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北京市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狀況良好,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申報前一年的產值達到一億元以上。
(二)申報車間或工廠所在地在北京,已經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申報車間、工廠所生產的主導產品符合北京市產業政策,有技術先進性與良好市場前景,并采用行業先進工藝,不屬于最新版《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
(四)申報車間應滿足《北京市數字化車間建設關鍵要素》、工廠應滿足《北京市智能工廠建設關鍵要素》,經濟效益、生產效率、能源利用率、質量管控等各項指標均處于行業先進或領先水平。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北京市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
(一)提供虛假申報信息的;
(二)申報主體近三年(不含申報年)連續虧損的(成立時間不滿三年的除外);
(三)近三年發生過重大生產安全、質量和環境污染事故或者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圍繞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升級需求,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每年發布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組織申報通知,對當年認定工作提出具體要求。企業對照通知要求,按照自愿申報原則,向所在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并統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推薦上報。
第九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受理并進行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通過現場核查、會議答辯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審,形成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遴選審核意見。審核意見經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局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后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文公布北京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認定名單。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過北京市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積極支持企業投資建設北京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鼓勵各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在技術改造、協同創新、供需對接、人才引培、融資對接等方面對北京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給予支持。上報國家智能制造試點示范項目、智能制造示范工廠和優秀場景,同等條件下,優先從本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中推薦。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十二條 被認定為北京市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的企業在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開展相關工作,不斷推廣經驗,擴大示范作用。
第十三條 對通過認定的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實行動態監測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監測評估并提供指導服務。
第十四條 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更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稱號:
(一)所在企業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相關規定或其它違法行為。
(二)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或無法正常經營。
(三)發生重大環保、安全、質量事故。
(四)所認定的數字化車間、智能工廠遷出北京。
(五)有其他影響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關鍵要素、申報材料要求等,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發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附件:1.北京市數字化車間建設關鍵要素
2.北京市智能工廠建設關鍵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