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廳聯原函〔202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主管部門,各銀保監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原〔2017〕222號)要求,為做好2023年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產《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示范指導目錄(2021年版)》內新材料產品(相關品種詳見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綜合保險的企業,符合首批次保險補償工作相關要求,可提出保費補貼申請。承保保險公司符合《關于開展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17〕60號)相關要求,且完成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產品備案。
二、申請保費補貼的產品應由新材料用戶單位直接購買使用,用戶單位為關聯企業及貿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費補貼申請。原則上單個品種的保險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
三、已獲得保險補貼資金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提出續保保費補貼申請。用于享受過保險補償政策的首臺套裝備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圍。
四、請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組織本地區或所屬企業做好申報工作。保費補貼申請材料具體要求見附件,申報形式采用線上申報,網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五、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嚴格把關,按照《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應用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指引》有關要求,壓實主體責任,認真組織做好初審工作,現場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杜絕騙保騙補等行為;我們將組織專家審核,重點支持相關產業鏈材料推廣應用,確保財政資金使用效果。初審意見請于2023年2月28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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