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做好《南寧市科技創新促進若干規定(修訂草案)》的修改工作,現將該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歡迎各單位、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修改意見和建議請于2023年10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信函方式。郵寄地址:南寧市鳳翔路1號,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編:53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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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3年9月6日
南寧市科技創新促進若干規定 (修訂草案)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打造面向東盟的科技創新中心,加快建設面向東盟開放合作的國際化大都市和中國—東盟跨境產業融合發展合作區,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科技創新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的組織實施,制定科技創新政策,將科技創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整合科技創新資源,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科技創新發展考核制度。
第四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活動的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服務保障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統計、林業、金融、市政和園林、大數據發展、國有資產監管、知識產權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多元科技創新投入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持續加大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投入力度,財政用于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每年安排的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占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重分別不低于百分之二、百分之一,并逐步提高財政科學技術經費直接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示范推廣的比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投入科技創新活動,激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專項資金,加強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統籌管理,優化和落實事前資助、事后補助、獎勵、配套補助等政策,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創新激勵制度,對在科學研究、科學普及、科技服務、科技管理等活動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激勵。鼓勵社會力量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和獎項。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攻關項目的立項、組織和管理方式,以重點產業發展和企業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推行“揭榜掛帥”等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應用示范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全市重點產業,建立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瞪羚企業等企業創新主體的全過程培育鏈條,推動企業成為創新決策、科研投入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對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瞪羚企業等企業創新主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對在境內外成功上市、掛牌的本市科技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當前科技前沿和區域發展需求,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以及行業協會、創新聯盟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促進各類創新主體緊密合作、創新要素有序流動、創新生態持續優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企業等創新主體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科研儀器設備加速折舊、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和創新產品首購支持。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市設立的下列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與發展給予資助:
(一)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創新聯合體等各類科技創新平臺;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
(三)人才工作站、研發機構、飛地孵化器等人才飛地協同創新平臺;
(四)與區內外高等院校共建的合作研究機構、產教融合基地等高層次創新平臺;
(五)其他具有市優勢和特色的科技創新平臺。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新型研發機構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置、勞動分配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權,根據實際需要優化項目經費管理,合理調整經費的支出結構,擴大人力資源和智力報酬的支出比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強化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和績效考核,對研發機構創新成果產出、人才團隊構建、創新平臺搭建、產業化成效等進行綜合評估。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人才儲備,制定科技創新人才發展規劃和緊缺人才培養、引進計劃,完善科技人才的引進、培養、使用、流動、評價、激勵機制。優化“邕江計劃”“揭榜掛帥”等項目引才機制,加大科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等創新人才和團隊的培養引進力度,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圍繞本市重點產業開展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以促進產學研用融合為導向,增設特色型科技創新人才專業。引進高等院校到本市打造集科技創新、人才培養等功能為一體的產教融合基地。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合作辦學,開展定向人才培養。
鼓勵和支持職業院校圍繞本市重點產業培養高技能人才,支持企業開展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培育首席技師,建設職業技能培訓示范基地、技能大師工作室、勞模創新工作室和職工創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養平臺。
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人才通過兼職、顧問指導、項目合作等方式在本市開展創新創業活動。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人才在設立企業、申報項目、住房保障、醫療保障、子女教育、崗位聘用、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創新價值、能力、貢獻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等活動的不同特點,建立科技人才分類評價方式。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以信任為基礎的科技創新人才使用機制,推行科技創新人才項目經費包干制,在技術路線決定、經費分配、資源調度等方面賦予科技創新人才更大自主權,優化科研項目的過程管理,減少過程評估、檢查、審計等環節,為科技創新人才減負松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建立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建立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相關的薪酬激勵機制。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健全符合單位、科研人員等各方利益的成果收益分配機制,推進以事前產權激勵為核心的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鼓勵國有企業建立科研人員成果收益分配機制和薪酬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激勵機制,對市企業購買科技成果或者轉化自有科技成果在市實現產業化的,以及對促成實現市技術交易的技術轉移服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性補助。鼓勵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科技成果在轄區內實現產業化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性補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綜合性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支持建立應用型科技成果資源庫和企業技術需求庫,收集各類創新主體科技成果和技術需求,定期發布成果和需求清單。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組織建設面向東盟國家、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成員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等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推進科技成果交易和轉移轉化。
鼓勵和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組織共建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研究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探索知識產權共享機制,鼓勵和支持專利權人實施專利開放許可,健全專利開放許可信息發布、供需對接、配套服務、激勵和規范措施。
鼓勵產業鏈龍頭企業組建產業知識產權聯盟,構建專利池,通過聯盟內部交叉許可、共有共享專利權等方式共同使用專利池中的專利或者專利組合。
鼓勵和支持企業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知名品牌,提升市場競爭力。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服務專業機構創新服務模式,延伸服務鏈,為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提供中試孵化、檢驗檢測、評價評估、展覽展示、認證認可、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科技咨詢、成果轉化等專業化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重點產業規劃,著力推動重點產業的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發展,聚焦重點產業領域的創新、資金和人才需求,完善全鏈條融合發展設計,推動創新資源一體化配置,圍繞關鍵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建設、企業培育、人才引育等方面,構建完善重點產業的現代產業技術體系。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能源汽車及零部件、高端裝備制造、新材料、生物醫藥、節能環保、數字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組織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瓶頸,推進成果轉化與產業化應用,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未來產業培育孵化,謀劃布局生物工程、第三代半導體、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術、氫能與儲能等未來產業,加快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開發、市場應用、產業鏈構建協同推進,打造創新產業集群。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科技創新對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支撐作用,支持農業示范區、園區的建設,培育壯大農業高新技術企業,鼓勵和支持現代農業關鍵核心技術科技攻關以及應用推廣。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農業科技服務機構、科技特派員和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組織開展農業科技服務,進一步完善科技特派員選派機制,壯大科技特派員隊伍,為農業創新發展和鄉村振興提供科技服務支撐。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采取措施加強對資源節約、綠色低碳、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中醫藥、公共安全與防災減災等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面向東盟開放合作的國際化大都市的科技創新環境建設,深化我市與東盟國家城市的科技交流合作機制,推動科技人文交流、技術轉移、成果轉化和創新創業等多領域的全方位合作,推進面向東盟服務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的產學研應用合作中心建設,加快攻克重大領域中制約區域創新發展的共性技術難題,推進技術成果向東盟國家轉移轉化,服務中國—東盟跨境產業融合發展合作區建設。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等發達地區的協同創新合作,推動創新人才、先進技術與成果、科技資本等流通,吸引各類創新要素向我市聚集,形成粵港澳大灣區、長三角向西南地區延伸拓展、面向東盟國家創新輻射的重要通道。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科技與數字融合發展,鼓勵和支持企業面向東盟開展數字經濟、數字普惠、智慧城市、人工智能、電子商務、大數據、數字轉型、衛星遙感、網絡和數據安全等領域科技研發、應用示范和跨境技術合作,推進中國—東盟信息港南寧核心基地建設,完善信息基礎設施,培育智能經濟、共享經濟、平臺經濟等新興業態。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創新科技金融產品和服務,通過政府引導、市場培育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對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建立以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為主渠道,覆蓋科技創新全周期的多層次融資體系。
鼓勵設立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專業投資基金,建立覆蓋種子期投資、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并購重組投資的基金體系。
鼓勵境內外資本和投資機構在我市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拓寬創新創業項目境內外融資渠道,支持中小型科技企業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應用。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科技創新項目審批機制,精簡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準入和行政許可流程,加快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和自治區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等科技創新項目落地實施,優先保障用地、用林、用房等要素供給。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完善科技監督、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管理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健全科技項目的專家評審制度和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保密、問責制度,強化科技項目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等過程全流程監督,加強科研活動中各責任主體的誠信管理,建立科研誠信聯合懲戒機制,嚴格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創新寬容機制,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于承擔風險,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科學技術人員在實施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研項目過程中,能夠證明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予以免責。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科技創新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對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創新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國有企業及其負責人創新考核評價機制,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業績及其負責人的業績進行評價和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納入考核范圍,研究與開發經費投入視同利潤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轄區科技創新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計劃、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使用、科技創新成果的產出和轉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等情況。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監督力度,加強對本級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出預算審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對預算草案關于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安排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依法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南寧市人大常委會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南寧市科學技術進步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