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支持企業開展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鼓勵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產品的研發和應用,我廳在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內工信裝工字〔2022〕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2023年10月1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企業開展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促進區內首臺(套)、首批(次)產品的推廣應用,推動自治區產業轉型升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首臺(套)、首批(次)是指在自治區屬地內生產,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通過自主研制、引進吸收等方式擁有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其品種、規格、性能、技術架構或技術參數等形成技術領先優勢,能夠填補區內同類產品的空白,對行業轉型升級具有促進作用,尚未取得較大市場業績的技術創新產品,包括技術裝備首臺(套)設備、關鍵零部件首批(次)產品、新材料首批(次)產品。
第三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首臺(套)、首批(次)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首臺(套)、首批(次)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印發《自治區年度首臺(套)、首批(次)認定申報通知》,企業自愿申請認定。
第五條 申請首臺(套)或首批(次)認定的企業和產品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為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注冊的企業,管理規范、依法納稅、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近三年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和環境污染事故。具備產品設計及主要關鍵部件的制造和集成能力,所申報產品為本地區生產。
(二)首臺(套)、首批(次)產品屬于區內首次研制,申報產品技術成熟度高,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工藝和裝備體系,形成了產品標準,市場前景較好,在同類產品中達到先進水平。其中新材料產品須列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令第23號)新材料產業行業和重點產品目錄。
(三)產品知識產權明晰,申請單位擁有核心技術,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依法通過受讓取得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擁有產品注冊商標所有權。
(四)產品性能可靠。屬于國家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需具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屬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需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五)首臺(套)成套設備價值在80萬元/套以上,單臺設備價值在10萬元/臺以上;首批(次)零部件價值在2萬元/噸以上,首批(次)新材料價值在1萬元/噸以上。
(六)產品研制完成時間距申請認定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
第六條 屬于下列產品之一的,不列入認定范圍:
(一)僅限于自用的產品。
(二)代工生產或以外購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等散件組裝導致關鍵設備及部件自主化明顯不足的產品。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請單位向所在盟市工信局提出首臺(套)、首批(次)認定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盟市工信局初審后,將初審意見和申報材料一并上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八條 申請單位需提交的申報材料:
(一)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認定申請報告書(見附件1)。
(二)內蒙古自治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首批(次)認定申請表(見附件2)。
(三)內蒙古自治區新材料首批(次)認定申請表(附件3)。
(四)內蒙古自治區首臺(套)、首批(次)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4)。
(五)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六)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安全、環保和質量事故的承諾書。
(七)知識產權權益歸屬和自主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文件。涉及多個單位的,需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合同或協議。
(八)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檢索查新報告、產品鑒定書,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九)產品價值證明(可以證明產品價值的采購合同、采購協議或產品交付通知等)。
(十)產品定型實驗報告、產品定型意見或其他可證明產品研制完成時間的證明。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各盟市初審意見和申請單位申報材料進行程序性審查后,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組織專家開展首臺(套)、首批(次)產品評審工作,并形成評審報告。
第十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對評審報告進行審定,初步形成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首臺(套)、首批(次)產品名單》,在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公示無異議后,發布認定文件(認定證書)。認定文件或認定證書可作為享受相關政策扶持的依據。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企業在申請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認定過程中,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和數據。對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撤消認定結論,取消其再次申請認定的資格。
第十三條 承擔認定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在評審過程中出現失誤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的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失誤且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秲让晒抛灾螀^技術裝備首臺(套)、關鍵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內工信裝工字〔2022〕6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