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沽湖位于云南高原西北部,位于云南省寧蒗縣與四川省涼山州鹽源縣交界處,是川滇兩省共有的高原湖泊,是名副其實的“高原明珠”。湖泊面積50.1平方公里,其中四川省內31.2平方公里,超過總面積的3/5。近年來,伴隨著瀘沽湖旅游業蓬勃發展,有力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發展。
誠然,瀘沽湖生態環境保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面臨新形勢、新要求,同沿岸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還有不小差距。由于“一湖兩治”,加之川滇兩省瀘沽湖發展規劃、保護措施和有關標準不完全統一,導致瀘沽湖管理保護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亟待通過兩省協同立法予以保障。
為了加強瀘沽湖的保護和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并且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論述,牢固樹立和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云南省、四川省協同立法,這是推動瀘沽湖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解決瀘沽湖跨省管理難題的客觀要求。
2023年9月23日,云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標志著云南省與四川省對瀘沽湖保護實現地方立法同步審議、同步通過、同步實施。這也是云南省再次開展區域協同立法的又一次成功實踐。
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兩項條例都是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這是云南省省級協同立法的首次嘗試,也開創了我國地方流域共同立法的先河。瀘沽湖保護條例順利通過,川滇兩省合力推動瀘沽湖保護實現從“分治”到“合治”的躍升。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楊曉明表示,“將依法助力瀘沽湖保護實現從‘兩治’到‘共治’、從‘分治’到‘合治’的躍升,推動瀘沽湖保護治理達到最佳效果。”
“兩省共同破解生態環境保護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共性難題,依法共同保護,強化共同的法律責任,為湖泊保護地方協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徑、提供了新經驗。”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賀江華如是說。
《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共十章七十二條,分為總則,保護管理職責、規劃與管控、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保障與監督、區域協作、法律責任和附則。而《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則有十章七十七條,也包括保護管理職責、規劃與管控、水污染防治、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綠色發展以及區域協作等。
《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注重對瀘沽湖實行系統保護,注重加強水污染防治,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瀘沽湖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瀘沽湖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網絡,加強對瀘沽湖及其入湖河道水量、水質等的監測、研判和預警分析,開展日常監測工作,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
針對水污染防治,《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提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瀘沽湖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瀘沽湖以及入湖河道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瀘沽湖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嚴格控制氮、磷等重點水污染物進入水體。
在資源保護與生態環境修復方面,《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再生水利用配置,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在工業用水、生態環境用水、城鎮雜用水等領域,應當優先配置再生水。《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瀘沽湖流域應當提高用水效率,開展農業高效節水示范區建設,加強再生水利用,鼓勵將再生水優先用于生態景觀、建筑施工等。
就綠色發展而言,《四川省瀘沽湖保護條例》提到,縣、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耕地保護與利用,實行田長制,要加強農業農村污染防治,強化畜禽養殖規范化管理,推廣采用清潔養殖、生態養殖、綠色種植、資源化處理等方式,控制減少農業面源污染,推進農藥、獸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
《云南省瀘沽湖保護條例》則要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減污降碳協同增效,推行節水、節能、節地、資源綜合利用等措施,發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產業,推行清潔生產。瀘沽湖流域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優化種植業結構,全面實施控肥增效、控藥減害、控膜減量、控水降耗行動,控制面源污染。推廣綠色生態種植,發展綠色低碳循環經濟。
川滇兩省開展瀘沽湖保護協同立法,不但是落實新修訂的立法關于開展區域協同立法要求的生動實踐,也是繼赤水河流域保護云貴川三省共同立法、嘉陵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川渝協同立法之后,對跨區域地方立法工作的繼續探索。兩省共同破解生態環境保護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共性難題,有效地為湖泊保護地方共同立法探索了新路徑,提供了新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