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4年第7號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推進粘膠纖維行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更好發揮規范條件引領技術進步、促進轉型升級的作用,我部對《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及《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及《粘膠纖維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
附件:1.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doc
2.粘膠纖維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doc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4年5月15日
附件2
粘膠纖維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粘膠纖維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推動行業綠色轉型,合理引導行業發展方向,加強行業規范條件的貫徹落實,依據《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2024版)》(以下簡稱《規范條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單位)粘膠纖維企業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受理、審核、推薦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相關材料復核、現場查驗等工作,公告并動態管理符合《規范條件》粘膠纖維企業名單。
第三條 粘膠纖維企業按照自愿原則提出《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四條 未進入公告名單粘膠纖維企業的公告申請工作每2年開展1次,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五條 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粘膠纖維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要求;
(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
第六條 具備第五條要求的粘膠纖維企業可向注冊地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交《粘膠纖維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書》,對企業的基本情況、工藝裝備、資源消耗及三廢治理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必要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審核和公告
第七條 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予以受理,并依照《規范條件》要求,組織對本地區申請規范條件公告的粘膠纖維企業相關情況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按規定時限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粘膠纖維企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自收到各地報送的申請材料3個月內,組織有關方面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的復核及現場核實,并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對符合《規范條件》的粘膠纖維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公告企業管理
第九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粘膠纖維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規范條件》定期開展自查。已公告企業每2年接受1次復核。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視情況開展抽查,列入公告的企業應主動做好備查工作并接受各級工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正在申請規范條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粘膠纖維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或《規范條件》有關要求的,可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公告企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核實后,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企業名稱變化;
(二)企業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組;
(三)企業搬遷新址;
(四)其他重大變化。
第十三條 已公告企業有下列(一)、(二)項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公告;已公告企業有下列(三)、(四)、(五)項情況之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直接撤銷其企業公告。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沒有通過復核;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前,應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粘膠纖維企業。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公布的《粘膠纖維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 第34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