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綜飛發〔2025〕1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廣東省農墾總局:
為規范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有關活動,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中國民用航空局和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管理規定(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組織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5年1月23日
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規范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有關活動,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發布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的培訓管理,符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規定申請條件的人員均應參加培訓。各民航地區管理局和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本轄域內培訓有關活動進行管理。
第三條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對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進行培訓,具體操作過程中可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直接組織培訓,也可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委托相關機構等進行培訓,培訓教員資質由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自主明確。
第四條培訓應使學員掌握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作業法律法規和相關航空法律法規;掌握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結構與操作規范;掌握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維護保養與基礎植保、撒肥、播種、投餌等知識;掌握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田間、水面作業操控技能,確保作業質量效果;樹立安全操控和文明飛行的意識,達到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證考試合格標準。
第五條培訓科目包括理論知識教學(科目一),基礎操作教學(科目二)與田間、水面作業教學(科目三)等,培訓大綱見附件1。培訓學時安排見附件2,附件2中規定學時為基礎學時,培訓主體可結合學員實際情況在此基礎上進行增加。
第六條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考核采取理論知識考核(科目一),基礎操作考核(科目二)與田間、水面作業考核(科目三)相結合的形式進行。每項培訓結束后以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考核表(附件3)中內容為考試范圍,對學員的學習效果進行考核,每個科目滿分為100分,80分合格。培訓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考核內容的具體分值,并可在此表基礎上進行增加。
第七條經考核合格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為學員頒發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證,操作證長期有效。操作證樣式見附件4。
第八條已持有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證參加其他生產企業培訓考核的,理論知識部分可不再重復培訓考核,實際操作部分需完成相應培訓考核。已持有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證的,對于同一生產企業的不同型號產品是否需要對實際操作部分進行重新培訓考核由生產企業自主規定,生產企業需在售前明示通用培訓考核的產品型號。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持有的有效期內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證繼續有效。
附件:1.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大綱
2.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培訓基礎學時
3.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考核表
4.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作證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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