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飲用水水源地水質評價和監督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從源頭保護人體健康,保障公眾飲水安全,制訂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的水質項目包括正文中的基本項目、特定項目和附錄 A 中的調查項目。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地表水、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要求、監測、評價和管理按照本標準執行,不再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中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的相關要求。
本標準文本包括的149個項目,分為正文和附錄兩部分。正文中99個項目,分為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其中,基本項目25項,特定項目74項,附錄中50個項目為調查項目。
基本項目25項
基本項目是指反映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基本狀況和基本要求的項目,即反映我國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特征,在飲用水水源地中普遍存在的污染物。
具體如下:pH 值、高錳酸鹽指數、氨氮、銅、鋅、砷、鉛、鐵、錳、氟化物、氯化物、硫酸鹽、 硝酸鹽、總硬度、菌落總數(地下水水源)、色度(地下水水源)、渾濁度(地 下水水源)、鈉(地下水水源)、溶解性總固體(地下水水源)、總α放射性(地 下水水源)、總β放射性(地下水水源)。根據 2015-2023 年全國縣級以上地表 和地下飲用水水源地
水質監測數據,此類項目在飲用水水源中檢出率高(≥50%) 或超標率高(≥1%)。
另外,考慮到汞、鎘、鉻(六價)、氰化物具有顯著的人體健康效應(鎘、 鉻(六價)為國際癌癥研究機構 1 級致癌物;汞具有較高的生物累積性;氰化物 具有較強的急性生物毒性),且《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生 19 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這四項指標均為需要常規監測的項目,本標準將這四個項 目列入基本項目。 綜上,納入本標準的基本項目共計 25 項。
特定項目74項
特定項目是反映地區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特征、在一定時間或特殊情況下存在、 具有一定的毒理學或感官效應,或具有一定檢出率的項目。
特定項目選擇原則為:
1、除基本項目外,具有顯著健康效應(如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公布的 1、2 級致癌物)或感官效應,或具有一定檢出率(10%≤檢出率<50%)的項目(55項),具體如下:
硫化物、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乙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六六六、七氯、毒死蜱、草甘膦、2,4-滴、林丹、馬拉硫磷、樂果、百菌清、莠去津(阿特拉津)、敵敵畏、滴滴涕、苯并(a)芘、多氯聯苯、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1,4-二氯苯、六氯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氯酚、五氯酚、銻、鈹、鋇、硼、鉬、鎳、銀、鋁、鉈、釩、鈷、硒、甲基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石油類、揮發酚、碘化物(地下水水源)、亞硝酸鹽(地下水水源)、總大腸菌群。
2、除上述篩選出的項目外,其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正文的項目(19 項)。具體如下:
高氯酸鹽、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環氧氯丙 烷、1,1-二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丙烯酰胺、滅草松、乙草胺、呋喃丹(克百威)、 溴氰菊酯、三氯苯、苯、微囊藻毒素-LR(地表水水源)、2-甲基異莰醇(地表 水水源)、土臭素(地表水水源)、大腸埃希氏菌。
綜上,納入本標準的特定項目共計 74 項
調查項目50項
調查項目是指在局部地區飲用水水源地或特定時間出現、具有一定健康效應但檢出率較低或尚不明確,需要開展調查的污染項目。
本標準 149 個項目中,除基本項目和特定項目外的其他項目納入調查項目。共計 50 項,具體如下:
多環芳烴(總量)、二噁英(2,3,7,8-四氯二苯并對二噁英)、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丙烯酸、丁基黃原酸、環烷酸(總量)、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苯甲醚、1,2-二溴乙烷、1,1,1-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五氯丙烷(總量)、敵百蟲、甲基硫菌靈、稻瘟靈、氟樂靈、甲霜靈、西草凈、甲萘威、涕滅威、甲基對硫磷、對硫磷、乙酰甲胺磷、環氧七氯、β-萘酚、雙酚 A、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鄰苯二甲酸二乙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丙烯腈、丙烯醛、三氯乙醛、戊二醛、硝基苯、二硝基苯(總量)、硝基氯苯(總量)、四氯苯(總量)、1,2- 二氯苯、異丙苯、2,4,6-三硝基甲苯、聯苯胺、2,4-二氯苯酚、氯化乙基汞、四乙基鉛、水合肼、鈦、鈾、鐳-226。
本標準規定了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要求、水質監測、水質評價、實施與監督等內容。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不包括海水淡化、廢水回用水源和直飲水)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評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