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消息,日前,《昆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出爐。該文件中提到,為進一步支持昆山市種子期、初創期人才科創項目,昆山市決定設立天使投資基金,總規模3億元,首期規模5000萬元,由昆山市國有企業、昆山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貨幣資金方式一次性出資到位,后期資金根據天使基金運作情況分年度籌措安排。
據了解,該基金期限為8年,其中投資期為3年,退出期為5年,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基金直接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值得一提的是,《昆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專門就建立和完善容錯機制進行,指出在基金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到位、決策程序合規、未謀取個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職行為的前提下,對單個項目投資虧損不作負面評價,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投資決策、投資實施人員不承擔投資虧損的有關責任。
以下為《昆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各鎮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昆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山市天使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昆山市天使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天使基金)的管理與運作,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省政府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17〕101號)、《市政府印發關于促進蘇州股權投資持續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蘇府〔2021〕41號)、《關于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財政金融扶持政策》(昆辦發〔2020〕41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支持昆山市種子期、初創期人才科創項目,增強全市金融支撐能力,加大項目引育力度,結合我市實際,設立天使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使基金是指由市政府主導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基金,遵循“政府引導、規范管理、鼓勵創新、市場運作”原則運行。
第二章 天使基金的設立和運作
第三條 天使基金總規模3億元,采用有限合伙制設立。首期規模5000萬元,由昆山市國有企業、昆山市產業發展引導基金以貨幣資金方式一次性出資到位,后期資金根據天使基金運作情況分年度籌措安排。
第四條 天使基金資金來源為初始注冊資本金、上級各類政府性基金配套資金、基金運行收益以及其他來源。
第五條 天使基金存續期為8年,其中投資期為3年,資金在投資期內可進行滾動投資;退出期為5年;經合伙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期限可適當延長。
第六條 天使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運營管理?;鸸芾頇C構負責天使基金日常投資運作,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內部決策和風險控制制度;
(二)對申請天使基金投資的項目進行資格審查、調研、立項;
(三)對立項項目開展盡職調查,提出投資建議,制定投資、退出方案,組織協調基金投資決策;
(四)實施經批準的投資方案,簽署投資協議;對被投資項目公司進行投后管理;定期報送基金半年度、年度報告;實施基金投資退出工作;
(五)開展為滿足天使基金高效運作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投資期內基金管理機構按各期天使基金認繳規模的1%收取年度管理費,退出期內基金管理機構按未退出項目總投資成本的1%收取年度管理費。延長期、清算期內不收取管理費。
第三章 天使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方式
第八條 天使基金的投資方式為直接投資。直接投資是指基金直接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
第九條 天使基金全力支持昆山種子期、初創期人才科創項目,包括已入選昆山市級及以上人才計劃的項目、擬新引進的人才科創項目、符合申報市級及以上人才計劃的項目。
第十條 天使基金遵循分散投資原則,原則上每個項目投資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含),其中特別優秀的項目,投資方案經市國資委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后,可以突破投資金額限制。天使基金取得項目公司股權后的占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一條 天使基金采取分期注資方式,按項目公司實繳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與項目公司其他股東同步到位。
第十二條 天使基金的投資遵循市場化原則,與項目公司其他股東同股同權,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第四章申請天使基金投資的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天使基金投資的項目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公司須在昆山市內注冊經營,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項目符合昆山各區鎮主導產業及新興產業發展方向;
(三)項目公司擁有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新藥證書等自主知識產權(對于科技服務業及模式創新公司,具備科技服務相關資質證書、參與制定相關技術或服務標準、擁有支撐其科技服務或模式創新的技術訣竅等);
(四)公司職工人數應在200人以下,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應在10%以上;
(五)公司股權結構清晰合理,不屬于較大規模法人集團投資成立的公司(如:子公司等形式);
(六)公司年度營業收入或凈資產應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時,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
(七)公司成立時間應不超過5年。
第五章 天使基金的投資決策與運作流程
第十四條 天使基金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天使基金投資和退出事宜予以評審,并進行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5人組成,分別由市科創辦(人才辦)、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各委派1人,市工研院委派2人。投資決策委員會5位成員1人1票,同意票數達到4票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另設觀察員,由昆山開發區、昆山高新區、花橋經濟開發區分別委派1人。觀察員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第十五條 天使基金的基本投資流程為:申請投資、資格審查、項目調研、項目立項、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資實施、投后管理。
(一)申請投資。申請天使基金投資的項目,通過“昆山市天使投資服務平臺”填報項目基本情況、融資需求等信息,由項目所在地或擬引進地科技部門審核;
(二)資格審查?;鸸芾頇C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已審核項目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后登記入天使基金項目庫(以下簡稱“項目庫”);
(三)項目調研?;鸸芾頇C構對項目庫已入庫項目進行調研,根據調研情況篩選出預立項項目,其余項目保持跟進、關注;
(四)項目立項?;鸸芾頇C構聯合與天使基金合作的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共同調研跟進項目,通過深度溝通及參考合作機構的建議,由基金管理機構完成項目立項;
(五)盡職調查?;鸸芾頇C構委托投資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對已立項項目開展商業、法律、財務等盡職調查以及專家評審;
(六)投資決策?;鸸芾頇C構將完成盡職調查的項目材料遞交天使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天使基金投資事宜予以評審,并進行決策。為提高投資效率,投資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含)的項目,原則上通過傳簽的方式表決;投資金額超過300萬元的項目,原則上通過現場會議的方式表決;
(七)投資實施?;鸸芾頇C構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具體實施投資方案,實施流程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投資協議的約定執行;
(八)投后管理。基金管理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跟蹤管理,了解項目進展,提供增值服務,編制昆山天使基金半年度、年度報告(包括基金運營情況、項目投后進展情況等)報送市科創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等相關部門以及基金出資人。
第六章 天使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條 天使基金實行多種方式退出,退出方案經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天使基金可以啟動退出程序:
(一)接受天使基金投資的項目完成下一輪股權融資之后,再進行下一輪股權融資時;
(二)完成階段性投資目標,項目順利實現產業化,可以通過自身經營實現滾動發展;
(三)項目公司股東愿意收購天使基金所持有的股權;
(四)第三方投資機構或投資人愿意收購天使基金所持有的股權;
(五)項目公司接受天使基金投資后遷離昆山的;
(六)項目公司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
(七)滿足協議約定的其他退出條件。
第十七條 天使基金投資的項目公司的虧損應由項目公司全體股東共同承擔,天使基金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天使基金須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接受基金委托并簽訂托管協議,按照托管協議開展資產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基金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天使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定期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托管報告。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定期向市科創辦、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等相關部門以及基金出資人報送相關材料,并主動接受監督。報送材料包括:
(一)每半年度結束后30日內,基金管理機構應報送天使基金半年度管理報告;
(二)每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月30日前,基金管理機構應報送天使基金年度管理報告;
第二十條 天使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對外舉債、對外提供擔保;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外匯、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投向高污染、高耗能、產業過剩等國家和省市限制行業及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政策禁止從事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 天使基金不參與對外投資項目的日常經營和管理,但擁有監督權,若所投項目在運營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偏離資金約定使用范圍等行為的,基金管理機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或選擇終止合作并退出。天使基金擁有的監督權應在出資時以投資協議形式予以明確。
第八章 盡職免責機制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容錯機制,在基金管理機構盡職調查到位、決策程序合規、未謀取個人利益、不存在重大失職行為的前提下,對單個項目投資虧損不作負面評價,基金管理機構及相關投資決策、投資實施人員不承擔投資虧損的有關責任,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行政效力的規范性文件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對給予免責容錯的人員,可在以下方面免責:
(一)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可在考核上不作負向評價或經認定后不納入經營業績考核范圍;
(二)提拔任用、交流輪崗、職級職稱晉升不受影響;
(三)評優評先不受影響。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科創辦(人才辦)、市財政局、市工研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