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在用無線電臺(站)監督檢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問:《辦法》發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隨著申請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和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許可的需求不斷上升,在用無線電臺(站)數量日益龐大,電磁環境日益復雜,無線電干擾潛在風險不斷增加,對無線電管理機構監管能力要求不斷提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六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情況和在用的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和檢測,保障無線電臺(站)的正常使用,維護正常的無線電波秩序。為落實《條例》規定,亟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明確細化檢查方式、檢查內容、檢查程序、結果處理等方面內容。
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需對檢查過程中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統一規范,推進依法行政,提高監管效能。為此研究制定了《辦法》。
問:《辦法》制定過程是怎樣的?
答:為做好《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2020年,我部對部分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專題調研,就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的職責劃分、工作方法、工作程序、檢查內容、檢查結果處理及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我部組織起草了《辦法》并向各省(區、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中央軍委電磁頻譜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中國電信等44家單位征求了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廣泛吸收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經我部部務會審議通過后,《辦法》正式印發。
問:《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管轄區域內使用且應當取得許可的無線電頻率和在用無線電臺(站)實施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問:《辦法》對職責分工是怎么規定的?
答: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開展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在用無線電臺(站)監督檢查工作,并定期對各地開展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或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在用無線電臺(站)進行檢查。
問:監督檢查形式有哪些?
答:檢查形式分為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結合監管實際開展日常檢查,根據無線電臺(站)的業務功能定位、對其他無線電業務的影響程度以及電磁環境保護要求等不同情況,對在用無線電臺(站)實施分類檢查。對涉及上級機關交辦、群眾舉報、干擾投訴、無線電監測發現或者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等事項應當及時開展重點檢查。《辦法》還規定,對于日常檢查及重點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在后續日常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問:監督檢查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辦法》依據無線電管理法規規章,明確了對無線電頻率和在用無線電臺(站)的檢查內容。一是對無線電頻率使用情況的檢查,分為地面無線電業務頻率使用、衛星無線電頻率使用、衛星通信網頻率使用三類實施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批準文件)載明參數與實際發射參數一致性核驗,使用行為是否規范等。二是對在用無線電臺(站)的檢查,分為地面無線電業務臺站、空間無線電臺、衛星地球站三類實施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無線電臺(站)執照載明參數與實際發射參數一致性核驗,使用行為是否規范等。
問:監督檢查頻次如何確定?
答:鑒于在用無線電臺(站)基數巨大,且所涉及的無線電業務及電磁環境保護要求有所不同,統籌考慮監管需要和各地工作實際,《辦法》明確采用分級分類方式開展檢查。對廣播電視發射臺、雷達站、靜止軌道空間無線電臺、衛星測控(導航)站等無線電臺(站)使用者的檢查比例為10%,每年檢查一次;對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等無線電臺(站)使用者的檢查,分別抽取省(區、市)轄區內的基礎電信運營商的1-2家分公司或子公司開展檢查,每年檢查一次;對除上述類別的其他在用無線電臺(站)使用者的檢查比例為3%,每年檢查一次。對于檢查臺站的具體數量,各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可根據監管情況自行確定。
問: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一是規定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二是明確了開展檢查的方式,根據檢查內容及被檢查對象的業務特點,規定采用書面檢查、現場或提前核查、監測、檢測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三是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監督檢查中的程序要求,規定檢查人員應當向檢查對象告知檢查目的、檢查內容、檢查程序和工作紀律要求,按照要求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對檢查全過程記錄資料進行歸檔保存。
問:《辦法》有哪些監督管理要求?
答:為減輕行政相對人負擔,《辦法》要求應避免對檢查對象重復檢查。為確保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效履職,要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檢查工作需要的監測、檢測、攝錄、移動辦公等設備和工具。同時,要求檢查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紀律,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且不得泄露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信息等。
問: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如何處置?
答:一是對檢查過程中發現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者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相關規定予以查處。二是對檢查對象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或者阻撓、阻礙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檢查人員未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或影響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