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為培育市高質量發展新動能,充分利用市富余氫氣資源,加速氫燃料電池汽車商業化和氫能產業發展,現結合市實際,制定了《福州市促進氫能源產業發展扶持辦法》,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財政局
福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福州市商務局
福州市科學技術局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運輸局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12月7日
福州市促進氫能源產業發展扶持辦法
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貼
本辦法所指加氫站含新建加氫站和改建加氫站。新建加氫站包括新建的純加氫站、油氫合建站、氣氫合建站,改建加氫站包括天然氣加氣站或加油站改建的加氫站和在原有加油站、加氣站基礎上改建的油氫合建站、氣氫合建站。
加氫站建設按以下標準給予市級補貼:對于日加氫能力達到500kg/d的35Mpa加氫站,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于加氫能力達到500kg/d的70Mpa加氫站或者1000kg/d的35Mpa,按加氫站設備投入金額的30%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為加快加氫站的應用示范,對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涉及到的各類加氫站類別的首座加氫站,在補貼標準基礎上追加50%補助。
申請加氫站建設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州市注冊、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
(二)所運營的加氫站應符合福州市相關規劃,并經行政審批和專家組評審通過,按國家加氫站相關標準規范建設、驗收,日加氫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三)享受補貼的企業,須承諾在福州市連續經營5年以上,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的加氫銷售價格標準給予符合補貼條件的氫燃料電池車輛優惠。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購置氫燃料電池汽車補貼
對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氫燃料電池汽車,待省、市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政策明確后,給予一次性的推廣應用補貼。
申請氫燃料電池車輛推廣應用補貼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福州市注冊、具有獨立辦公經營場所并實際運營的獨立法人企業、單位,其中物流企業需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或在福州市注冊并實際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或具備福州市居住證明的個人;
(二)運行車輛必須在福州市登記上牌;
(三)運行車輛需加入福州市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并按相關規定提供運行數據;
(四)享受補貼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須承諾車輛在福州市連續運行3年以上。
(責任單位:市工信局、市財政局)
對于符合補貼條件的物流車優先納入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范圍,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按照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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