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
為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繼續實施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21〕106號)精神,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綜合費率,結合《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21〕148號)相關要求,現開展本市2022年新增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項目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對象
北京市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資金(以下簡稱“獎補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以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并配套部分地方財政資金,用于對在本市小微企業融資領域做出貢獻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獎勵和補助的專項資金。
獎補資金支持對象為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中及時、全面、準確填報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相關數據信息、擴大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綜合費率的北京地區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重點支持在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領域引導性強、效果好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特別是對直接服務小微企業且取費較低的融資擔保機構加大獎補力度。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微企業劃型標準,且在北京地區注冊、生產和經營的小型和微型企業,房地產、金融服務行業和投資(資產)管理類、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類、地方國有企業資本運營平臺類等企業除外。
本次獎補資金支持方向分為“降費補貼”和“業務獎勵”兩部分,預算資金優先以差額補足的方式進行“降費補貼”,當年預算剩余額度用于“業務獎勵”。
“降費補貼”對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2022年在京開展單戶貸款1000萬元及以下、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含擔保費、評審費等)不超過2%(含)且未享受上一批次1-6月獎補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給予補貼;對市融資再擔保機構2022年在京開展單戶貸款500萬元(含)以下、按承擔風險責任金額計算的年化再擔保費率不超過0.3%(含)且未享受上一批次1-6月獎補的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和單戶500萬元到1000萬元(含)、按承擔風險責任金額計算的年化再擔保費率不超過0.5%(含)且未享受上一批次1-6月獎補的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給予補貼。
“業務獎勵”支持范圍為綜合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2022年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參與分配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需實現小微業務規模增長,以擔保機構小微業務擔保額為基數,通過“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結果”和“創新融資”兩項激勵性因素設定不同的調整系數作為乘數;再擔保機構以按承擔風險責任計算的再擔保責任額為基數,通過“政府性融資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結果”設定不同的系數作為乘數,按因素法對“降費補貼”后剩余的獎補資金進行業務獎勵分配。
二、申報條件
申請融資擔保(再擔保)獎勵的機構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注冊在北京地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取得融資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并在有效期內,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無不良信用記錄。
2.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開展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
3.申報獎補資金所涉及小微企業擔保融資資金主要應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且不屬于《北京市工業污染行業生產工藝調整退出及設備淘汰目錄(2022年版)》等規定范圍,以及《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2022年版)》中新建和擴建范圍。
4.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和相關信息。
三、獎補方式
(一)“降費補貼”方式
同一戶被擔保企業在同一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有多筆業務發生,單戶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再擔保費率)取加權算術平均值;單戶多筆業務實際融資擔保額累計超過1000萬元的不予支持。具體標準如下:
1.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直保業務
(1)對融資擔保機構2022年在京開展單戶貸款1000萬元及以下、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含擔保費、評審費等)不超過2%(含)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項目補足至2%。
(2)對融資擔保機構2022年在京開展單戶貸款1000萬元及以下的餐飲、零售、住宿、交通運輸行業的小微企業,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含擔保費、評審費等)不超過0.5%(含)的小微企業融資擔保項目補足至2%。
(3)各融資擔保機構直保業務補貼資金=Σ2022年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2%(含)以下補貼資金。
注:涉及餐飲、零售、住宿、交通運輸四個行業降費項目,單個擔保公司單戶項目補貼額大于年化綜合融資擔保費率1.5%時,按1.5%計算該項目補貼額。其他項目單個擔保公司單戶項目補貼額大于年化綜合融資擔保費率1%時,按1%計算該項目補貼金額。
2022年1月1日至6月10日期間發生的、上述4行業的相關業務且未在上一批次1-6月獎補申報的,若實收年化綜合融資擔保費率高于0.5%,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先行向被擔保企業退費,完成退費并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完成業務申報后,納入融資擔保費率補貼范圍(確因被擔保企業放棄退費的,由被擔保企業出具自愿放棄退費的說明書并加蓋公章,視同完成退費)。
其中:
(1)每筆業務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綜合擔保收入/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注: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綜合擔保收入,指全部擔保期間實際收取的綜合融資擔保收入;單戶多筆業務,年化擔保綜合費率取加權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為: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Σ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綜合擔保收入/Σ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
(2)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融資擔保額=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實際擔保額*實際擔保天數/365天。
(3)每筆小微企業直保業務補貼資金=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2%-每筆小微業務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其中“每筆小微業務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1%時,按1%計算。
(4)每筆餐飲、零售、住宿、交通運輸行業小微企業直保業務補貼資金=每筆餐飲、零售、住宿、交通運輸行業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擔保額*(2%-每筆餐飲、零售、住宿、交通運輸行業小微業務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其中“每筆餐飲、零售、住宿、交通運輸行業小微業務年化融資擔保綜合費率”≤0.5%時,按0.5%計算。
2.融資再擔保機構再擔保業務
(1)對融資再擔保機構2022年在京開展單戶貸款500萬元(含)以下、按承擔風險責任金額計算的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不超過0.3%(含)的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項目補足至0.3%。
(2)單戶500萬元到1000萬元(含)、按承擔風險責任金額計算的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不超過0.5%(含)的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項目補足至0.5%。
(3)再擔保業務獎補資金=Σ2022年單戶貸款500萬元(含)以下按承擔風險責任金額計算的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不超過0.3%(含)補貼資金+Σ2022年單戶貸款500萬元到1000萬元(含)以下按承擔風險責任金額計算的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不超過0.5%(含)補貼資金。
其中:
(1)每筆業務承擔風險的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再擔保費收入/每筆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年化再擔保責任額。(注:單戶多筆業務,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取加權算術平均值,計算公式為: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Σ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再擔保費收入/Σ每筆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年化再擔保責任額)。
(2)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再擔保責任額=每筆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實際擔保額*再擔保分險比例*實際擔保天數/365天。
(3)每筆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補貼資金=每筆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化再擔保責任額*(0.3%或0.5%-每筆業務承擔風險的年化融資再擔保費率)。
(二)“業務獎勵”方式
參與“業務獎勵”分配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小微融資擔保業務規模和再擔保機構小微融資再擔保責任額需較上年度實現增長。再擔保機構的直保業務不納入業務獎勵范圍。
1.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評價因素
依據北京市財政局確定的上年度全市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績效評價結果設置不同的獎勵系數,其中評價為“差”的機構取消業務獎勵資格。獎勵系數最低為0.8,最高不超過1.2,具體如下:
2.創新融資因素
針對純信用擔保業務(無任何反擔保措施)、首貸業務、銀擔分險業務或僅以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倉單質押為反擔保物的單個項目設置1.2的獎勵系數(單個項目獎勵系數僅享受一次),參與業務獎勵分配的單個項目業務規模為該項目放款額×1.2,以此方式對擔保機構開展首貸和融資創新給予鼓勵和支持。
3.“業務獎勵”標準
業務獎勵分配按照工信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系統內審核通過的小微業務規模作為獎勵數據基礎,通過上述獎勵系數對獎勵資金進行調整,具體標準如下:
(1)業務獎勵資金規模=當年度總體預算資金-降費補貼資金規模。
(2)各機構業務獎勵資金=(業務獎勵資金規模)×[該擔保機構加權小微擔保額或該再擔保機構加權小微再擔保責任額÷(Σ各擔保機構加權小微擔保額+Σ再擔保機構加權小微再擔保責任額)]。
其中:
1)擔保機構加權小微擔保額=Σ經創新融資因素調整后的該機構每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擔保額×績效評價結果權重系數;
2)再擔保機構加權小微再擔保責任額=每筆小微企業融資再擔保業務實際擔保額×再擔保分險比例×績效評價結果權重系數。
四、資金申報要求
1.請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按照申報材料要求(見附件),于2023年2月23日前完成本次項目的申報工作,將紙質材料一式二份報送至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海淀區四道口北街大鐘寺怡和8號院7號樓),并將電子版通過登錄“北京通企服版App-融資擔保專區-經費獎補入口”或PC端直接訪問“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www.smebj.cn)-一體化申報平臺”進行報送。
2.各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對報送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某一月份出現數據失實,取消當月所有業務的申報資格。對于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支持的,取消其資金申報資金,并納入黑名單管理,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獎補資金的申報,并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資金使用情況和執行效果按年度開展績效評價。
聯系電話:010-56760875
附件:融資擔保機構、融資再擔保機構申報材料及要求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