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關于征求《礦山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礦安綜函〔2023〕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工作,規范作業流程,降低作業風險,防范遏制礦山火災事故發生,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制定了《礦山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附件)。請于8月10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至電子郵箱jcc4750@sina.com。
聯系人及電話:賈宏,010-64464750。
附件:礦山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礦山動火作業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礦山動火管理,降低作業風險,防范遏制井下和地面火災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煤礦防滅火細則》等法規規章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礦山井下、地面動火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動火作業,包括電焊、氣焊(割)和噴燈焊接等作業方式。
第四條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提出動火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
第五條礦山分管領導組織安全管理、生產技術、調度等單位的中級管理人員深入動火現場核查,辨識安全風險,并填寫現場動火作業核查驗收表,明確動火作業是否可行。
第六條施工單位依據現場核查驗收表中辨識出的風險,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要包含:工作任務、作業地點、施工日期和時限、安全規范化的作業流程、防范各項風險的措施等內容。必須做到一工程一措施。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由施工單位主管技術員負責編制,經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等部門負責人及主管安全副總工程師、副礦長、總工程師審簽后,由礦主要負責人批準生效。未能出具經現場核查驗收合格的,任何人不得審簽措施。
第八條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必須取得動火作業開工許可證,許可證由安全管理等部門負責人、主管礦長、安全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開工許可證必須明確現場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監護人員、安檢負責人等。
第九條必須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申請票一份安全措施一張許可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第十條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人要組織所有施工、跟班人員現場貫徹學習安全技術措施,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及應急措施,并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動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動火作業,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
第十二條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
第十三條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第十四條煤礦井下動火作業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突出礦井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十六條嚴禁在采掘工作面進行動火作業。
第十七條動火作業必須做到“十不準”:作業地點有可燃物的,不準動火;現場環境及防護設施不符合規程要求的,不許動火;動火作業地點前后兩端10m的井巷范圍內,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未有供水管路、未有專人負責噴水的,不許作業;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有高壓容器、正在運轉的設備、油箱等危險源的,不準動火;滅火器、滅火沙、消防水管不能做到齊全有效的,不準動火;施工現場,施工負責人、監護人、安全檢查責任人及管理人員不齊全的,不準動火;未嚴格按規定井下撤人的,不準動火;風險管控措施有任何一項未落實的,不準動火;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的,不準動火;煤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其他有關規定的,不準動火。
第十八條動火作業時,必須進行全程視頻監視或錄像,并上傳至礦調度室,當日值班礦領導負責對施工過程進行監視、監督。
第十九條動火作業的焊接工、切割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動火作業期間,必須由副總以上礦領導帶班。施工單位必須安排中級管理人員現場跟班,生產技術、調度、安全管理、通風等部門必須安排相關人員現場監督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要對施工現場進行灑水,并由施工負責人現場監督1h以上,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向礦調度匯報,接到礦調度撤離命令后方可離開。每次動火作業后,動火作業的設備、工具、材料須由專人負責及時運送升井。
第二十二條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人要填寫現場安全施工完成驗收單,并經安全管理等有關部門和礦領導簽字確認,與動火作業審批表、動火作業現場核查驗收表、審核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動火作業開工許可證一起保留存檔。
第二十三條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等法規規章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