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中藥標準管理,推動云南省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近日云南省藥監局印發《云南省中藥標準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二十六條內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藥標準的制定、修訂、批準、發布、實施、復審與廢止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于該辦法。
《辦法》鼓勵和支持云南省企業、社會第三方在中藥標準研究和提高方面加大信息、技術、人才和經費等投入,并對云南省中藥標準進行科學研究,提出合理的制定、修訂意見和建議。云南省中藥標準的制定、修訂,應當按照起草、申請、復核、技術審評、審核、公示、合法性審查、批準、發布、備案等程序進行。
《辦法》規定,云南省中藥標準禁止收載(一)無本地區臨床習用歷史的藥材、中藥飲片,(二)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藥材、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三)國內新發現的藥材,(四)藥材新的藥用部位,(五)從國外進口、引種或者引進養殖的非我國傳統習用的動物、植物、礦物等產品,(六)經基因修飾等生物技術處理的動植物產品,(七)其他不適宜收載入云南省中藥標準的品種。
對于審核通過的擬定云南省中藥標準公示稿,《辦法》規定,按程序進行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公示期一般為一個月至三個月;審核不通過的,及時向申報單位或個人反饋意見。對反饋意見涉及技術內容的,省藥監局及時組織標準起草單位、復核單位、異議單位和審評單位相關專家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并完善標準,必要時應當再次公示。新修訂的云南省中藥標準發布后,除特殊情況外,給予6個月的標準執行過渡期。
在復審上,《辦法》規定,省藥監局負責收集云南省中藥標準執行期間行業反饋情況以及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并及時將相關中藥標準存在的問題轉交省審評中心開展技術評估。省審評中心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評估,并將技術評估意見報省藥監局。省藥監局將云南省中藥標準擬定復審意見按程序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一個月至三個月。根據公示反饋意見,形成云南省中藥標準修訂的意見,并及時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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