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加強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為全省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提供統一依據,提高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可比性,強化廣東省內電磁輻射環境管理與監測工作,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隨著信息化時代的高速發展,5G通信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僅滿足了人們對高速率、低延時等數據和信息的傳輸需求,也推動著新一代信息技術和實體經濟的融合發展。然而,隨之到來的輻射問題也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出于對基站輻射的擔憂,有些民眾甚至對5G建設“拒之千里”。截至2022年12月廣東已建成并運行的5G通信基站超20萬座,需及時對5G移動通信基站周圍電磁環境敏感目標開展環境監測,防治電磁輻射污染,保障公眾健康。
2020年12月1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HJ 1151—2020),該標準規定了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通信基站監測儀器、終端設備、應用場景、布點方法等,指明了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水平監測方向。
HJ 1151在指導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現場監測具體實施時,對諸多影響5G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結果的參數未做細化和明確規定。所以亟需根據我省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環境管理與監測要求制定《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規范廣東省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防治電磁輻射污染,保障公眾健康。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為了做好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工作,為廣東全省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提供統一的規范性指導,在《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方法(試行)》(HJ 1151—2020)的基礎上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規定了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術語和定義、通用要求、監測系統、監測實施、數據處理及報告編寫和質量保證等技術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廣東省內工作頻率小于6 GHz的5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也適用于對同一站址存在5G及其他網絡制式的通信基站的電磁輻射環境監測。本文件亦可作為5 G移動通信基站電磁輻射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的技術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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