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撬動更多金融資源支持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發展,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金融監管總局四部門制定了支持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以下簡稱《計劃》)。
《計劃》通過提高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風險分擔和補償力度,增強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的擔保意愿和擔保能力,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撬動更多金融資源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根據實施方案,符合相關文件要求,已納入“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且在存續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經省級相關管理部門認定且在存續期內的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在存續期內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經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正在承擔國家科技項目的中小企業及項目驗收處于成果轉化應用期的中小企業,由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從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中篩選出的備選企業等,可作為政策支持對象,具體由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
根據實施方案,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分別按不低于貸款金額的20%、不高于貸款金額的80%分擔風險責任。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從20%提高至最高不超過40%。省級再擔保機構分險比例不低于20%。有條件的省級再擔保、擔保機構可提高分險比例,減少市縣級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壓力。
該實施方案將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單戶在保余額上限從1000萬元提高至不超過3000萬元。在費率水平方面,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5%;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3%。鼓勵合作機構針對不同風險水平、不同資質的經營主體實施差異化擔保費率,逐步將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收取的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
實施方案還明確,將適當提高融擔基金與省級再擔保機構代償上限;鼓勵有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探索科技創新擔保與股權投資機構的聯動模式,帶動各類金融資本和社會投資為科技創新類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科技金融服務;支持銀行開發適合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創新積分制相關融資等產品,緩解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傳統抵質押物不足等問題,努力提升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首貸率”,逐步減少或取消反擔保要求。
健全風險補償機制。中央財政對于融擔基金加大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風險分擔所新增的代償資金需求,分年度單獨進行測算。風險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融擔基金年度科技創新再擔保業務規模,由財政部根據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需求、融擔基金經營狀況和風險控制等情況統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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