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
在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資格方面,征求意見稿弱化了現行條例中對注冊資本、場地面積、人員數量的具體要求,強調了企業要有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廢棄物存儲和處理設備、設施,與報廢汽車拆解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規范。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事實上,征求意見稿說明提出允許將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交售給再制造企業,是為了適應循環經濟發展需要。2001年制定現行辦法時,為了防止利用舊件拼裝汽車,規定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作為廢金屬強制回爐。辦法施行十多年來,居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購車成本不斷下降,生產、銷售拼裝車問題有所緩解,而且該問題應當主要依靠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來解決,而不應簡單將具有再制造利用價值的舊件全部作為廢金屬強制冶煉銷毀。
循環經濟促進法就國家支持企業開展機動車零部件再制造作了規定,再制造是指對廢舊零部件進行專業化修復,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以大量節約資源和能源。為了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要求,并借鑒多數發達國家做法,征求意見稿允許將“五大總成”交售給再制造企業,以實現物盡其用。考慮到這是一項較大的制度調整,需要根據實踐發展進行探索和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交售辦法。
另外,相較于15年前制定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修改為“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修改為“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修改為“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以及其它相應的名稱均做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