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加快先進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21〕21號)、《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印發廣東省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實施細則(修訂本)的通知》(粵工信技改函〔2022〕7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和落實本市省級先進制造業發展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管理,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以下簡稱“投資獎勵資金”),是指江門市政府根據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投資建設情況按規定對項目建設單位予以事后獎勵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是指符合條件的測算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范圍并經江門市政府審核確定的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
第四條 投資獎勵資金支持項目由江門市政府從項目屬地縣(市、區)政府評審通過的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中評審遴選產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是投資獎勵資金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按市政府要求負責投資獎勵資金的組織實施等工作,負責牽頭組織投資獎勵資金申報、測算和項目評審遴選;編制投資獎勵資金年度預算,制訂全市投資獎勵資金項目績效目標;按規定組織公示、下達和信息公開;按要求開展投資獎勵資金監督檢查,按規定做好投資獎勵資金績效評價有關工作。
第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是投資獎勵資金的申報主體,負責組織開展投資獎勵資金申報工作,對項目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配合做好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獎勵對象及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獎勵對象:投資獎勵資金用于獎勵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總投資10億元以上的本市制造業項目。
第八條 申報項目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項目未獲得過省重大制造業項目投資獎勵的支持。
(二)屬江門市立項的制造業項目且“十四五”期間完成總投資10億元以上(項目建設地發生變更的,按項目最終實際建設地申報條件和標準執行)。
(三)項目建設單位近3年內在質量、安全、環保等方面未發生重大事故,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四)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固定資產投資統計。
第九條 投資獎勵資金用于新增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用地成本補貼、固定資產貸款貼息。
對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項目,按不超過規定時限內其新增固定資產投資和用地成本不超過2%的比例核算獎勵資金額度。
對固定資產貸款的制造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須憑利息支付清單申請貼息但最高不超過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2%(未按合同規定歸還的逾期貸款利息、加息和罰息除外)。
第十條 對申報項目按規定完成測算,但項目建設單位因故無法享受支持而導致投資獎勵資金結余的,按有關程序退回資金。
第四章 資金申報和執行
第十一條組織開展項目測算。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省文件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測算,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將測算項目情況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報送投資獎勵資金測算項目清單和績效目標。
評審遴選。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結合項目測算工作,按照本市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通過形式審查、征求部門意見、現場核查(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評審)、社會公示和集體討論等環節評審遴選支持項目,編制本市支持項目資金安排方案,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將支持項目等相關材料按規定時間要求正式行文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項目下達和資金撥付。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省下達的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和本市支持項目入庫情況,制定本市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按程序報市政府同意后按規定下達撥付資金,同時將本市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計劃和資金下達文件分別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二條 建立包括績效目標申報審核、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的績效管理機制。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制定投資獎勵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組織做好績效評價有關工作,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等工作。
第十三條受獎勵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妥善整理、保管財務及成果方面的原始憑證資料,自覺接受工信、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完整、真實的數據信息及資料。
第十四條 投資獎勵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細則由江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資金項目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