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現將常州市生態環境局起草的《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
一、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23年9月14日-2023年10月16日。
二、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
1.電子郵件反饋:sthjjb@changzhou.gov.cn
2.紙質意見郵寄地址:常州市龍城大道1280號市人民政府2號樓B座601室,常州市生態環境局政策法規處,郵編:213000。(郵件標題或信封封面請注明“《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示意見建議”字樣)
熱忱期待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我們重視您的每一條寶貴意見和建議!
附件:1.《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2.《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13日
附件1
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防治餐飲業環境污染,引導和促進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噪聲、污水、異味等的污染防治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餐廚廢棄物處置和管理,適用有關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餐飲業污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控制源頭、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餐飲業污染防治的財政投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的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餐飲業發展規劃,指導餐飲行業協會開展餐飲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業經營者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加強餐飲業布局規劃管理,辦理餐飲功能建筑項目的規劃審批,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標注可設置餐飲項目。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餐飲污水接管許可及排水許可日常監管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核發餐飲企業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對食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選址不符合要求的餐飲企業。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餐飲企業店容店貌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依法集中行使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權。
消防救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餐飲服務單位按要求定期清洗排煙管道,對油煙凈化等設施消防安全進行監管。
公安、財政、應急、行政審批、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業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行業協會)餐飲服務行業協會、餐飲商會等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宣傳和推廣餐飲業污染防治的方式方法,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引導、服務作用,規范行業行為。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餐飲業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責任主體)餐飲業經營者是餐飲業污染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眾參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餐飲業污染環境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居民擔任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員,協助對餐飲業污染防治進行日常監督。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九條 (布局規劃)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餐飲業布局專項規劃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規劃應當符合環境功能區和污染防治的要求。
編制其他有關專項規劃或者方案,應當與餐飲業布局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經營場所選址)餐飲業經營場所選址應當符合大氣、水、噪聲污染防治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減少對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環境敏感區的影響,并與周邊自然和人文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餐飲項目禁止選址區域)禁止在下列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
(二)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區域或者場所。
前款規定的產生油煙的餐飲服務項目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不設廚房和中央空調的兌制冷熱飲品、涼茶、零售燒鹵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餐飲服務項目;
(二)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燒烤、焗等產生油煙、異味、廢氣制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包點等餐飲服務項目。
第十二條(禁止選址告知)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銷售新建商住綜合樓的,對不符合餐飲場所選址要求的商鋪,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買受人不得用于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出租人、出借人應當書面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將場地用于經營餐飲服務項目前,向市場監督管理或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咨詢該場地是否符合餐飲場所選址要求。發現承租人、承借人在不符合選址要求的場地經營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出租人、出借人應當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協助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餐飲建設項目設計要求)餐飲業集中經營區域和提供餐飲服務的賓館、酒店等建設項目,在設計時應當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專用煙道、污水排放管道等,預留廢氣、噪聲、異味等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位置及監測采樣位置。
在成片開發的居住區域,餐飲場所應當獨立于居民住宅樓。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四條(清潔能源使用)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使用燃氣、電等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尚未使用清潔能源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
第十五條(污染防治設施安裝)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安裝餐飲業專用煙道、油煙凈化、異味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隔聲降噪減振等污染防治設施。
餐飲業經營者配套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餐飲集中片區或者路段,統籌設置污染防治設施,并加強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污染防治設施的使用和養護)餐飲業經營者應當保持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定期清洗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并建立維護臺賬,如實記錄維護時間、內容等信息,維護臺賬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十七條(煙道設計和施工)新建、改建、擴建具有餐飲服務功能的建設項目,應當設計建設符合環境保護技術規范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專用煙道。
設計單位在建設施工圖中應當對專用煙道予以標注,明確專用煙道所在位置、尺寸、噪聲、設計流速以及設計排煙量等工藝參數。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專用煙道設置情況納入竣工驗收,對是否按圖施工進行把關,發現未按圖設置專用煙道的,不予驗收合格。
第十八條(專用煙道排放口設置規范)專用煙道油煙排放口設置高度及與周圍居民住宅樓等建筑物距離控制應當符合要求,排放口朝向應當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或者人行通道。
禁止不經過專用煙道無組織排放或者經城市市政雨水或者污水管網排放油煙。
第十九條(油煙在線設施)下列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
(一)營業面積五百平方米以上
(二)城市綜合體區域
(三)美食街區域
鼓勵上述餐飲業經營者安裝在線監測設施。
油煙在線監控、在線監測設施必須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第二十條(油煙排放要求)油煙的凈化和排放應當符合《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符合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一條(污水排放要求)禁止向水體和市政雨水管網直接排放污水;向城鎮市政污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經污水處理裝置預處理,并符合污水排放標準。
餐飲經營場所位于市政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外或者不具備接入市政污水管網條件的,排放的污水應當經隔油、隔渣、油水分離和生化處理設施等處理,符合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區域除外。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以及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餐飲污水。
第二十二條(噪聲排放要求)餐飲經營場所應當科學安裝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易產生環境噪聲的設施設備,并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做到定期保養維護,符合噪聲排放標準。
餐飲業經營者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容易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餐飲場所應當對房頂、墻體、地面、門窗、管道等場所不同部位采取隔聲降噪減振措施,每年對餐飲場所開展一次噪聲監測并如實記錄,記錄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聯席會議制度)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餐飲業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負責人召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行政、公安等部門參加,及時協調解決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執法檢查)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對餐飲業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依法檢查。
第二十五條(網格化管理)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飲業污染防治納入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明確網格服務管理對象、服務管理標準和責任人。
網格服務管理中發現餐飲業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向生態環境、城鎮排水等負有餐飲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生態環境、城鎮排水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日常巡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餐飲業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制度,在巡查中主動采集餐飲場所的數量、類型、位置、空間結構、環保設施設備情況、污染特征等方面的信息數據,記錄餐飲場所選址、證照辦理、專用煙道、油煙凈化設施、異味處理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和隔聲降噪減振設施的安裝、使用和清洗、隔音降噪減振措施的實施和油煙、噪聲監測等情況,對餐飲業經營者進行提醒、督促。
第二十七條(工商抄告)市場監督管理或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在受理餐飲業工商注冊登記申請和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餐飲業污染防治要求,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嚴格按照規范標準從事經營活動,做好餐飲污染防治。
市場監督管理或者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餐飲服務項目相關的行政許可信息以抄告的形式與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共享。
第二十八條(信息共享)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建立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聯動和共享機制,將餐飲業及其經營者污染環境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在線
監控系統平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餐飲業油煙在線監控系統平臺,加強對餐飲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責任原則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選址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在禁止區域或者場所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油煙排放責任)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三條(污水排放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餐飲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餐飲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噪聲防控責任)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采取降噪、減振措施,排放的噪聲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人員責任)負有餐飲業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綜合執法)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綜合執法體制改革的規定,應當由其他執法主體實施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餐飲業,是指通過即時加工制作、商業銷售或者服務性勞動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食品生產經營行業。
本辦法所稱餐飲業經營者,是指從事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幼兒園等單位食堂的經營者。
第三十八條(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的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根據《常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常政辦發〔2023〕8號),《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列入2023年正式立法項目。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起草了《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現將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落實上位法的客觀需要
《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五年。在此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于2018年11月第二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于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江蘇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于2021年9月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上述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沖突,應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和改革精神,進行及時調整。
二是滿足社會公眾的迫切需求
常州市餐飲業主要以中、小型餐飲單位為主,且大都密集分布于居民聚集地區、美食街、高校周邊等地段,餐飲業產生的油煙、噪聲和油污水等污染問題,不僅對環境質量和市容市貌產生影響,還成為居民環境投訴的焦點。社會公眾對于餐飲業污染進行治理的呼聲較高,改善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已經是社會公眾的迫切需求。
三是固化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經驗的實踐需要
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常州市在《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行了諸多餐飲業污染防治嘗試:各區推進“三色”分級管控試點以引導餐飲單位合理選址;探索第三方治理及油煙在線監控等管理新手段以提高監管效率;建立部門間的聯動機制以構建多元共治共享格局等。這些創新舉措需要進一步上升為法律制度,以法治之力破解餐飲業污染防治痛點堵點難點,使得管理部門執法有依據,從而引導和促進常州市餐飲業健康有序發展。
四是進一步理順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現實需要
長期以來,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職能分散于多個部門,部門間存在職責交叉管理交叉的現象。為保障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有必要修訂《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事權、責任,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為各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建立良好的協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
二、《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為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市生態環境局與市司法局合作成立立法工作組,倒排序時進度,統籌推進工作。立法工作組搜集并研究國內外多個城市的相關立法、政府規范性文件及技術標準,深入基層調研,舉行職能部門座談和專家咨詢論證、公開征求意見以及內部研討等方式,廣泛匯聚各方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修訂草案》初稿,并針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多次對文本進行了全面修改。
三、《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設為六章,共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大體可以分為六部分:
1.總則,第一條至第八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職責、部門職責、行業協會、責任主體、公眾參與等內容。
2.規劃建設,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主要包括布局規劃、經營場所選址、餐飲項目禁止選址區域、禁止選址告知、餐飲建設項目設計要求等內容。
3.防治措施,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主要包括清潔能源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使用和養護、煙道設計和施工、專用煙道排放口設置規范、油煙在線設施、油煙排放要求、污水排放要求、噪聲排放要求等內容。
4.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主要包括聯席會議制度、執法檢查、網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工商抄告、信息共享、在線監控系統平臺等內容。
5.法律責任,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6.附則,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對辦法中的名詞進行解釋,規定了施行日期。
四、《修訂草案》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刪除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條文
原立法的相關條文與修訂后的上位法存在沖突,需要刪除沖突條文。《修訂草案》就立法的目的依據進行了適當調整,不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作為立法依據(第一條)。刪除了原立法的第十四、第十五條、第三十三條,將其替換為符合上位法規定的內容。
(二)合理劃分部門職責
餐飲污染防治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涉及面廣,執法難度較大,需要政府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配合。為此,《修訂草案》第五條就部門職責做了合理劃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餐飲業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餐飲業發展規劃,指導餐飲行業協會開展餐飲行業自律,引導餐飲業經營者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加強餐飲業布局規劃管理,辦理餐飲功能建筑項目的規劃審批,并在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標注可設置餐飲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餐飲污水接管許可及排水許可日常監管工作;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核發餐飲企業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對食品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經營、選址不符合要求的餐飲企業;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餐飲企業店容店貌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依法集中行使環境保護領域的行政處罰權;消防救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餐飲服務單位按要求定期清洗排煙管道,對油煙凈化等設施消防安全進行監管;公安、財政、應急、行政審批、科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飲業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三)強調源頭治理
常州市餐飲業污染防治管理應通過餐飲業布局專項規劃,明確禁止餐飲項目建設的范圍,形成業態分布合理的格局。為此,《修訂草案)》新增了第九條 (布局規劃),第十二條(禁止選址告知)內容,細化了第十條 (經營場所選址)、第十一條(餐飲項目禁止選址區域)、第十三條(餐飲建設項目設計要求)的規定。
(四)細化污染防治措施
原立法已規定了餐飲污染的防治措施,而實施過程中,由于部分規定不夠具體,難以達到污染防治管理的效果。因此,《修訂草案)》在原立法基礎上,細化了污染防治設施的使用和養護(第十六條)、噪聲排放要求(第二十二條),新增了煙道設計和施工要求(第十七條)和專用煙道排放口設置規范(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