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省廳領導好,我司新產品項目廢氣末端治理計劃新上一臺配套的廢氣焚燒爐,焚燒爐排口煙氣中SO2、NOx、顆粒物執行的是《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標準,其中SO2的濃度排放限值是200mg/m³,但我司焚燒爐排口因前端氣源中無(或極低)含硫物質進入,因此環評總中評估的SO2排放濃度很低為3mg/m³,現下在CEMS設施SO2的量程選擇上犯難。根據《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版)“原則上量程設定為執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但據此選擇的量程較大,監測設備的允許誤差都可能超過環評中評估的排放濃度,請問量程該如何選擇。若是采用雙量程是否可行,雙量程的話較小的量程范圍又如何定(小量程選擇是否可以低于排放限值),是否有相關要求?煩請專家領導給予明確的解讀!
答:根據您的咨詢,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涉氣污染物排放執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別排放限值的排污單位,《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1〕484號)要求“低量程范圍一般設置為相應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圍一般設置為原煙氣最高濃度的1——1.5倍”;《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規定“自動監測設備量程應設置雙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濃度超過低量程上限時自動切換,量程設置信息需自動傳輸至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貴司可在《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規定的要求上,結合實際情況,參考《關于做好重點單位自動監控安裝聯網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執法〔2021〕484號)低量程范圍的相關內容,妥善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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