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快推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海滄區加快推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政府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滄區加快推進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加快推進海滄區生物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和綜合實力,增強企業研發創新能力,壯大產業發展能級,優化產業生態環境,打造產業人才高地,結合海滄區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研發創新平臺
(一)支持高水平生物醫藥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新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產業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按照國家級、省(市)級不同等次給予最高300萬元、100萬元獎勵。單個機構或企業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項獎勵。
(二)支持公共服務平臺運營。對生物醫藥公共服務平臺,給予運營期間場地租金全額補助。
二、鼓勵企業研發創新
(三)對創新藥(含1類生物制品、化學藥品和中藥及天然藥物,下同)完成臨床前研究并獲得臨床批件或臨床試驗默示許可的,給予100萬元補助;完成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Ⅱ期臨床試驗的,給予100萬元補助;完成Ⅱ期臨床試驗并進入Ⅲ期臨床試驗的,給予200萬元補助;完成Ⅲ期臨床試驗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給予400萬元補助。
(四)對改良型新藥(含2類生物制品、化學藥品、中藥及天然藥物,下同)完成臨床前研究并獲得臨床批件或臨床試驗默示許可的,給予100萬元補助;完成I期臨床試驗并進入Ⅱ期臨床試驗的,給予100萬元補助;完成Ⅱ期臨床試驗并進入Ⅲ期臨床試驗的,給予150萬元補助;完成Ⅲ期臨床試驗并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給予300萬元補助。
(五)對首次引進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產業化項目,完成品種轉移手續后,對其引進前完成的臨床各階段研究(不含臨床前研究),經區科技和工信商務局認定,參照上述政策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六)對通過(含視同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或臨床有效性試驗取得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補充申請批準通知書的仿制藥品種(含3類生物制品、3類及4類化學藥品和中藥,下同),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補助。
三、支持產品產業化
(七)對取得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仿制藥藥品注冊證書或藥品補充申請批件并首次實現產業化(獲批后累計銷售收入達100萬元以上),按照創新藥每個品種給予300萬元獎勵、改良型新藥每個品種給予150萬元獎勵、仿制藥每個品種給予100萬元獎勵。
(八)對引進的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仿制藥藥品注冊證書,企業首次實現產業化(獲批后累計銷售收入達100萬元以上),經區科技和工信商務局認定,參照上述政策給予產業化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600萬元。
(九)對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取得注冊證書且該產品首次實現產業化(獲批后累計銷售收入達20萬元以上),按照類別每個品種分別給予20萬元、80萬元獎勵。單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十)對進入國家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查程序獲得產品注冊證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首次實現產業化(獲批后累計銷售收入達20萬元以上),每個品種額外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十一)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國家級、省級藥械集中帶量采購,按中標總價的1%予以獎勵,單個品種累計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單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十二)對保健食品、特殊化妝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取得注冊證書并首次實現產業化(獲批后累計銷售收入達50萬元以上),每個品種分別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培育發展新業態
(十三)對新增建設的生物醫藥合同研發機構(CRO)、合同生產機構(CMO)、合同研發生產機構(CDMO)等產業應用基礎平臺,按照獲得市級相應固定資產投入補助的50%予以配套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降低企業運營成本
(十四)對租用生物醫藥生產、研發或辦公場地的企業,自租用起連續三年給予一定承租面積的租金補助。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實繳資本金100萬元(含)-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企業,給予最多300平方米場地的租金全額補助;實繳資本金300萬元(含)-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企業,給予最多500平方米場地的租金全額補助;實繳資本金5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企業,實繳資本金每增加2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租金補助面積上限增加100平方米,按實繳資本金給予相應承租面積的租金全額補助,單個企業每年租金補助面積最高不超過1500平方米。
(十五)對入選國家級重大引才計劃創業人才項目、福建省“百人計劃”、廈門市“雙百計劃”的海內外創業人才創辦的企業,按照上述政策將租金補貼期限延長至五年。
六、其他
本措施適用于從事包括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保健品、化妝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領域的研發、生產、流通、技術服務的企業和機構,為產業配套的核心零部件及關鍵原材料研發、生產企業,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藥品、醫療器械分類及界定規則,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藥品、醫療器械注冊分類標準適時調整。
本措施涉及的資金根據財政年度預算安排予以投入。
本措施原則上可與省、市級政策疊加享受,但省、市級扶持政策由區級財政承擔的部分,不可疊加享受;可按擇優但不重復原則,享受由區級財政承擔的各類補助和獎勵資金。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不誠信手段騙取本措施扶持資金的,將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追回。
本措施由海滄區科技和工信商務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10月5日起施行,2024年4月15日至施行之日間符合條件的企業可參照執行,有效期5年。